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10月3日


是否把舊的遞解令重新打開的決定因素

網路讀者問﹕

我和父母從印尼于1995年以觀光簽証來到美國﹐那時我只有13歲。我的父親為我們全家申請政治庇護﹐但1997年在移民法庭輸掉了。移民法官判我們在1997年1月自動離境。我的父親有一份2001年4月申請的第三職業類別勞工紙﹐所以他符合245(i)的資袼。我的未婚妻是美國公民﹐再過幾個月我們就會結婚。 我們可以申請重新開案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因為你出庭那時年紀小,若和美國公民結婚後你申請重新開案會比你父母的案件好得多。當然我們假設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依你那時的年齡,在法律上你無法自行請求或違反自動離境的命令。至於您的父親,他應該查看他目前勞工紙的情況,因為勞工部基本上已處理完成積壓的案件。若他的勞工紙批准,但他仍會有困難說服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區域辦公室同意重新開案﹐因為他違反自動離境的命令。申請重新開案的權利需在判決後的90天內進行﹐否則將被視為過期而須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同意。當然﹐有特殊狀況可讓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局感動而批准開案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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