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4月30日


我何時可離開現在幫我申請的公司而保留原來的勞工紙案件?

網路讀者問﹕

我的公司已以資深技術員職位擔保我﹐現在另一家公司要聘用我﹐不但薪水高且頭銜為“科學發展家”。我的勞工紙已在2006年9月批准﹐I-140職業移民也在2007年2月批准。目前我已遞交I-485綠卡調整身分的申請。這家新公司要我馬上開始上班。我若去上班﹐綠卡申請會如何﹖可以保留還是要重新申請﹖

李亞倫律師回答﹕

按照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已得到I-140職業移民申請優先類批准並遞交I-485綠卡調整身分申請已超過180天的當事人可以轉換僱主也不會喪失已批准的申請﹐只要工作職務相同或類似。您的案件看來有兩個問題﹐ 首先這份新的科學發展家工作和您現在的資深技術員是否相同或類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審核您遞交轉換的所有文件後會做判決。第二個問題是您若在遞交I-485後的180天前離開目前的公司﹐是否可以保留原來的案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目前解釋的重點為在您遞件申請I-140和I-485時﹐此職位是否真實存在。這也是移民服務局要審核的事項。無論如何﹐最好等到遞交180天後再換僱主比較安全。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