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栏 读者信箱 2007年9月20日

以245(i)条款申请绿卡并同时申请回美纸的危险性

网路读者问:

我是一位专业厨师。我劳工纸的优先日期是2001年3月, 职业移民I-140已在2005年5月批准,我的245(i)条款绿卡申请(I-485)也在2006年1月递件且付了罚款。 2006年8月,我在纽约市面谈过一次,但没有通过。因为面谈一星期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知我说我领了回美纸,出国后再入境,但因在美国已非法居留超过一年,所以受到无法移民的处罚。 我的律师在2006年9月帮我申请重新开案,但我想知道我现在还可以做些什么事。 我的妻子和我一起申请绿卡,我们的孩子是美国公民。我的兄弟和姐妹都是永久居民,但我的父母仍在祖国。

李亚伦律师回答:

想以回美纸离开美国的人,如果在美国是非法身份,必须注意回美纸上的警告事项,不可忽视。按照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IRAIRA),大多数于1997年4月1日后在美国非法居住超过180天或一年的人,将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虽可申请豁免,但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明若离开美国,其美国公民或绿卡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将遭受极端的困难。你的情况看来不符资格申请,除非你的配偶以其他方式拿到绿卡或你的父母移民来美。豁免是无法透过美国公民子女来申请的。但联邦第十巡回法庭(包含怀俄明州,犹他州,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俄克拉荷马州,新墨西哥州)认为申请人仍可受245(i)条款保护,就算在美非法居留超过一年后离开又再入境美国,也可保留在美调整身份的资格。你的情况,若搬到第十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并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你可能可以利用那份判例占到便宜。按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转换工作规定,当事人在I-140申请批准及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已递件180天后,只要新的职务是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可以把批准的职业移民(I-140)转到新的雇主。但是上述提到你搬到那个管辖区的情况可能不会被接受,因为你在案件被拒绝后才搬到那个管辖区,且在拒绝后才试著转换工作。这些因素将显著的减弱你成功的机会。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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