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栏 读者信箱 2007年1月18日

当事人由H-4转成H-1B工作身分已快3年,虽然其H-1B和H-4身分在美总共居留时间即将超过六年,仍有资格申请H-1B延期

网路读者问:

我于1997年以学生签证来美,后来在2001年转成H-4成为我丈夫的家属身分。他于2001年4月开始H-1B工作身分。 我在2004年找到工作,也拿到H-1B工作签证,但将在2007年4月到期。 我和我的丈夫从未申请劳工纸或职业移民成为永久居民。2007年4月时,我们的H-1B/H-4的身分将达六年。但因我的H-1B身分少于三年, 我可以申请延期吗?如果我的H-1B延期批准, 在这里以H-1B身分已呆六年的丈夫能转成H-4身分和我留在这里吗?

李亚伦律师回答:

以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持H-1B工作或H-4家属身分的当事人限制仅可停留美国六年。不管是H-1B工作身分或H-4家属身分都算在内。但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把停留美国的条件放宽,允许若当事人的劳工纸还在审理中,或职业移民签证申请已递交一年,可继续留美延长一年等候案件处理完成。同条法案第二个放宽处为若当事人的职业移民(I-140)申请已批准,但因排期未到不能递交I-485调整身分为永久居民者,其H-1B工作身分可再延期3年。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06年12月5日公布了一份内部备忘录,"期限计算指南 - 外籍人士先前的H-4或L-2身分允许期;外籍人士申请超过H-1B六年最高期限的额外期;及未用完最高的六年期限或离开美国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士”更进一步的放宽期限,取消先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规定 - 在美以H-1B或H-4身分总共不得停留超过六年的期限。所以, 即使 当事人不符合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中的任何条件,现在当事人可以在美国以H-1B身分停留六年,再另以H-4身分停留六年(如果他们希望如此做)。 依您的情况, 因为您只用了少于三年的H-1B身分,故在2007年4月后,您还有三年多的时间。至于您的丈夫,他将在2007年4月前用完他的H-1B六年限期,所以他不再有资袼以H-1B身分继续停留,但他可以在您H-1B身分期间,转换为H-4身分留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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