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大紀元2017年1月27日及Lawyers.com的移民法律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有條件綠卡已過期,丈夫拒絕為我提交申請。

因我目前懷孕在身,不想提出離婚。

李律師答:

按照你的情況,最好的建議是你提交離婚申請,也提交解除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並在表上“過去一段的真實婚姻已結束”的一欄打叉。在有條件綠卡過期之後,國安局(DHS)通常會給你寄發一份通知函,要求你到移民法庭出庭。你應該儘快開始行動。你可以給移民局的地區服務中心提交一份逾期申請,並附上一份解釋,告知為何你遲交申請。如果移民局處理你的案件時,你的離婚案子還沒有結束,通常他們會給你一段時間去完成離婚程序。

問答 2.

綠卡持有人有醫療問題 不能在一年內返回美國

我是美國公民,我父親持有綠卡已經6年了。但他拿到綠卡不久,就回波蘭照顧他90歲生病的老母親。他為了保留身份,每年都回美一次沒有問題。但是今年在照顧老母親時,他背部受傷,沒辦法在上次離境後365天之內返回美國。他應當怎麼做(因治病/照顧母親的原因申請延期),能讓他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呢?醫生估計他可以在過了365天後的2個月後嚐試返美。

李律師答:

你父親可能有兩種選擇。他可以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特殊的移民簽證,或者直接回美、到入境口岸跟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試試運氣。不管哪一種選擇,他都需要帶上完整的醫療記錄,證明他背部受傷,因為治療的關係而無法及時返回美國。

問答 3.

自動離境

自動離境是否為移送出境﹐不准再入境或遞解,還是它是一種解救方式?

李律師答:

自動離境是視為是一種解救方式。它可以代替移送出境,不准再入境或遞解出境。但是,在規定的自願離境期間未能離開美國,意味著當事人就有移送出境令,不准再入境令或遞解令。此外,在規定時間內未自動離境,會招致其它懲罰,其中一項是當事人即使已在其他方面符合資格,也無法在10年內調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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