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大紀元2016年12月2日及Lawyers.com的移民法律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持J-2簽證的歐洲公司老闆可以在美國為美國客戶提供服務嗎?

我在歐洲有一家小公司,現在持J-2簽證呆在美國。請問我允許在這裡為美國公司提供服務,發賬單給他們嗎?我正在等工作許可證中。
  
李律師答:

一般規定是持J-2簽證的當事人是不允許在這裡工作的,除非獲得移民局簽發的工作許可。你的情況有點彆扭,因為你是海外小公司的老闆,計劃在拿到工作許可證前在此為美國公司提供服務,並開出賬單。我個人的意見是,從你的計劃來看你是非法工作, 即使你以你海外公司為借口,你會為美國公司提供服務。更明顯的是,如果你在美國公司的地點工作。如果你是在家工作,也許能降低國安局可能給你的麻煩,尤其是如果美國公司為你提供的服務支付你在歐洲的公司或你, 而你在美國沒有直接透過賬單拿報酬。

問答 2.

在印度出生的澳大利亞公民——綠卡

我是在印度出生的澳大利亞公民,持E-3簽證在美國。請問我的申請是按照EB-2的印度出生還是其他所有國家出生來處理呢?
  
李律師答:

申請美國永久居民的人通常是根據申請人的出生國,而不是公民身份的國家(如果兩者不一致)來處理。你將按印度的配額進行處理,除非你的父母兩者都不在印度出生,也沒有在你出生的那段時間在印度有住所。

 

問答 3.

十年不准入境的懲罰

我若與美國公民結婚、在十年不准入境懲罰期滿後,可以重新入境美國嗎?
  
答:

假定你不存在欺詐、犯罪或有永久禁令等不利條件,且沒有在1997年4月1日非法居留後,再次非法進入美國,或之前已有遞解令的話,那很可能你能以永久居民身份再進入美國,只要你的婚姻關係是真實的,同時你也沒有任何其它不得入境的理由,比如共產黨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毒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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