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6年3月2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身負逮捕令無法拿綠卡

一讀者問:

我和未婚夫交往超過一年半,我們很快就會結婚。他在五年前非法入境美國。此外,他幾年前有一個交通事件,沒有去上法院,因為怕會被驅逐出境,現在有逮捕令。請問該怎麼辦?

李律師答:

我假設妳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妳是公民,他若合法入境美國,可能有資格申請調整身分。如果妳是永久居民,即使他合法入境美國,不會允許調整身分,除非他受到245(i)條款的福利,即申請人可交罰款1000元,並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有人為他遞交勞工紙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案件在審理中﹐並且於2000年12月21日人身在美國,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

如果他不可調整身分,妳可以考慮以I-601A臨時豁免程序辦理。此計畫將在海外辦理移民簽證的面談,但這只在申請I-601A﹐證明若被拒,妳會遭受到極端的困難,而得到在美非法居留的豁免批准。上述情況,妳當然要結婚才行。無論靠哪種方式移民,他應該解除逮捕令,因為他的刑事案件懸而未決,是不會允許拿綠卡的。


問答 2.

十年禁入令不適用F-1學生及家人

一讀者問:

我的美國公民哥哥,大約11年前申請我移民。我以學生簽證F-1,我家人以F-2簽證進入美國。我們都逾期居留。現在,我們已被安排在香港做移民面談。問題是,我17歲的兒子因藏大麻而被定罪過。如果他去面談,會允許回來嗎?

答:

身藏大麻通常是一個讓他沒有資格移民的罪行,但若只藏30克或更少,根據移民法可申請豁免。此外,身藏大麻罪行的人若被置於聯邦初犯計畫下也可以被原諒的。讀者若擔心家人因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一年﹐而會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此案屬例外情況,因為他們的簽證沒有時間性,除非美國移民局給了父親拒絕信或他收到移民法庭的法令,否則十年懲罰不適用F-1學生和他的家人。

 

問答 3.

非法居留未成年離境 不適用十年禁入令

一兒子問:

我的父母把我以探親簽證帶到美國時我只有四歲,我留了下來,直到我16歲被移民法官判自動離境後,我回到中國,現在22歲,想再回美國。因為我在美逾期居留12年﹐然後自動離境,我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嗎?我能拿到探親簽證嗎?

李律師答:

當你16歲離開美國時候,你還沒有達到因非法居留而受到十年不准入境懲罰的年紀。你在那個年紀被移民法官判自動離境,不會受到那種懲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是對大多數在美國非法居住一年的人,但不適用於離開美國未滿18歲的未成年的人。你去美國領事館面談是否會給你探親簽證,由領事館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定。雖然你的非法居留和自動離境不受到懲罰,但那會是領事官員考慮的負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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