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5年12月13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超齡子女未獲面談 速遞移民申請

一位母親問﹕

我弟弟申請我和丈夫及一家五口,但只有我,丈夫和兒子允許面談。2個女兒連繳費通知都沒有收到。我們已經到了美國,怎樣才能把女兒帶到這裡呢?

李律師答:

通常子女沒有包括在內的原因是他們在面談的時候已經超過21歲,不符合儿童保護法案(CSPA)受益的資格。像你的情況,如果你還沒有為他們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你必須馬上為他們提交。另一方面,如果2個女兒沒有超齡,主要的外籍人士或律師代表可以和簽發移民簽證的美國領事館或使館聯系,來開始處理2個女兒兒童保護法的案件。我不知道你女兒被留下來的原因,但如果是經濟擔保不足,這個問題可能在移民簽證面試時再次出現。

問答 2.

離境後想除去驅逐令 需開案理由

一位海外人士問﹕

4年前我在美國住了12年後,決定回到我的家鄉。我在美國有報稅也沒有被抓過。我根本不知道我應該在2007年去上移民法庭,否則我就會去的。最近,我發現法官判我遞解令是因為我當時沒有去上庭。我根本不知道我被通知上庭,怎麼可能去呢?我要如何還我清白,解除我的驅逐令?

李律師答:

大多數聯邦巡回法院對于某人離美國後,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開案的這個問題上,站在外籍人士這一邊,判定允許外籍人士遞交重新開案或考慮的動議。但是,你必須要有重新開案的理由,只宣稱沒有收到2007年的驅逐令通知是不夠的,特別是當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可說服移民法官你已被适當地發出上庭通知。你可能應該透過信息自由法(調檔案)取得一份你的移民案底文件的副本,來了解法庭通知你上庭的方式是否有效,或者你甚至可以透過移民律師為你獲得案底文件。只有這樣,你才可以開始上訴程序來解除驅逐令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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