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5年11月8日 問答

問答 1.2.


問答 1.

永久居民配偶申請綠卡 途徑多

一位妻子問﹕

我5年前以旅游簽證來到美國,和綠卡身份的丈夫結了婚,現在我們有3個孩子。至今他仍然沒能獲得美國國籍。我現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不透過丈夫申請綠卡嗎?

李律師答﹕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他沒能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你是否願意以其他方式拿綠卡,或者是你對丈夫懷恨,不希望你的綠卡與他有任何關係﹐即使有可能透過他拿到。如果是前者,你和你丈夫可以考慮政府當局的I-601A豁免計劃,由領事館處理你的案件,你丈夫可以為你遞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然後你們申請一份I-601A來豁免你的逾期居留,有了判決後再決定是否離境去領事館做移民簽證面談。該方案將擴大(最有可能在2016年春季通過)﹐從現在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資格標准,擴大到與綠卡持有者結婚的人。該豁免將基于如果豁免被拒﹐將對你丈夫造成極端痛苦。如果你不要与你丈夫有任何關係,你可以等一般的合法化法條,或你孩子21歲成年後來擔保你,或和丈夫離婚,與另一位美國公民有真實的婚姻,由他來擔保你,或使用任何其它可行的渠道。

問答 2.

永久居民申請非移民簽證 需先放棄綠卡

陳女士問:

我姐姐有綠卡。她在綠卡過期的前2年,回到香港,沒有申請新綠卡。現在,她想放棄她的綠卡,但仍希望能夠來美國探親。如果她想申請10年旅游簽證﹐需要先放棄綠卡嗎﹖要怎麼做?

李律師答﹕

你姐姐若沒有放棄綠卡,美國駐香港領事館發給你姐姐10年旅游簽證的可能性值得怀疑。她可以先申請探親簽證,但在簽證簽發前﹐要遞交登記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I-407表。美國領事館网站的建議如下:

•如果你打算以非移民身份前往美國旅遊,你不妨提交一份I-407表格,登記放棄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以澄清自己的身份。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通常會被要求執行遞交此文件,並在簽發非移民簽證前,交出他們的I-551(綠卡)。

執行I-407表的過程﹐香港美國領事館也描述如下:

尋求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當事人,可親臨或通過郵件方式遞交I-407表。
•親臨移民簽證處遞交申請﹐只有星期四(美國和當地節假日除外),下午2時至下午4時的時間。不需預約。如果你有一份美國的回美證,即使已過期,也請把文件一起帶到領事館; 或者

•通過郵寄方式將I-407表格﹐I-551(綠卡)或美國的回美證,寄到最近的移民局國際辦公室。



問答 3.

移民申請者死亡 受益人需新擔保人

一位父親問:

我是89歲的美國公民。我在2015年1月申請我兒子和他妻子移民。我想知道,如果我走了,我為兒子的申請是否仍然有效?

李律師答﹕

你的死亡會自動停止這份申請程序,但受益人-你的兒子-可以用下列2种情況的一種﹐恢复他的申請案件:

1.你去世的時候如果他人在美國,且案件仍在審理中,并且在判決之日﹐他繼續住在這里,他可以繼續這個案件。如果案件正在審理中,他就可以遞交204(1)的請求,連同死亡證明﹐符合美國居住條件的證据,寄到處理你I-130申請案的辦公室。如果申請已被批准,而移民局尚未發出撤銷通知,他可以將上述請求文件寄到批准I-130申請的移民局辦公室,或寄到審理他的I-485調整身份案件的移民局辦公室(如果他已提交I-485)。

2.如果你死亡的時候﹐他不在美國,但那時你的I-130必須已經批准﹐你的兒子才有機會繼續以人道主義立場來恢复案件。要保留這個案件,你兒子很可能必須通知保有你已批准案件等候領事館處理作業的全國簽證中心有關你去世的信息﹐並要求該機構考慮以人道主義來恢复案件。全國簽證中心然后將把案件送回美國移民局﹐最終將發送項目清單﹐來決定是否此案應該依人道主義予以保留。所需文件,如若不能持續﹐對在美國擁有合法身份的親戚將產生的影響,受益人高齡或健康狀況不佳,曾經合法居住美國一段時間,與祖國的關系等等都是相關的因素。

請注意,這兩種情況,都必須有一位替代擔保人作經濟擔保﹐並提交I-864經濟擔保表格。有資格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的親戚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兄弟姐妹,至少年滿18歲(兒子或女兒)的子女,媳婦或女婿,妯娌連襟,祖父母,孫子女,法定監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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