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5年10月25日 問答

問答 1.2.


問答 1.

偷渡遭罰 移民不需申請豁免

一位兒子問﹕

我現在是美國公民,我媽媽從墨西哥偷渡入境後﹐10年前被驅逐出境。我正在為她遞交I-130親屬移民的表格來美國。因為她已被驅逐出境,我不知道她是否需要申請豁免或其他文件才能移民。如果需要的話,現在我要如何做﹖

李律師答﹕

當你母親去移民簽證面談時,她應該帶10年前離開美國日期的證明文件;還有證明自她離境後去了那裡,做了什麼事。請注意,領事官員經常會要求一些和案件不相關的文件,其中對驅逐前的事也會感興趣﹔但在沒有欺詐﹐刑事指控或其他的禁令情況下,不需要進一步的文件,也沒有申請豁免的必要,因為她已經因為驅逐出境或非法居留﹐受了應有的懲罰時間。

問答 2.

先調檔案 再取消移送出境令

一位非法居民問﹕

我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20年,和警察沒有任何麻煩,奮力拼搏和繳稅。5年前我離開美國。我剛剛才發現自2010年起﹐我有移送出境令。我想把這個法令從我的紀錄中除去,因為我從來不知道這件事直到現在。我能做些什麼?

李律師答﹕

大多數聯邦巡迴法院已對這種離開美國的外籍人士是否可以重新開案的問題,判定允許外籍人士申請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但是,你必須要有重審案件的理由,只聲稱你從來不知道自2010年起有移送出境令﹐這個理由不夠,尤其當移民執法局可以說服移民法官﹐你已被適當的送達去上移民法庭的通知。你可能希望透過調檔案的方式﹐查看是否法庭通知你上庭的方式有效﹐或者你希望由移民律師幫你去調檔案。只有在這樣的方式你可以開始訴訟程序把移送出境令取消。

問答 3.

F-1回國前遊加,申請B-2較保險

一位F-1簽証的學生問﹕

我是剛畢業的F-1學生,不想當實習生拿OPT簽証,在60天寬限期結束後會回台灣。我的問題是,在寬限期內是否我可以去加拿大一趟,再返回美國。作為免簽證計劃國的國民,我也申請了一個電子旅遊許可免簽(ESTA)並已核准。我會給移民官員看我一周後從甘乃迪機場回台灣的機票,並且我在美國仍有存款。我是否應該在美國駐加拿大蒙特利爾申請一個B-2簽證?有必要嗎?

李律師答﹕

鑒于你描述的情況和你將提出的證據,我認為你對為什麼你應該在免簽證計劃下允許回到美國作了一個非常合理的決定。當然,美國海關及邊界保護局( CBP)官員有最終決定權﹐如果你被拒而提出抗議﹐CBP官員的主管有最終決定權。申請B-2簽證並獲得批准﹐是對CBP官員證明你已把你的情況呈給美國領事官員,他/她認為可行﹐所以發B-2簽證給你。因此,有B-2簽證對你而言是多一個好處,但是否必要值得商榷。

問答 4.

證明母子住一起 可申請簽證延期

一位J-1學者問﹕

我獲得一所名校的獎學金﹐做研究工作- 邊學習邊研究。這個時間是3年。我母親去年來美,住了6個月,但她最近一次再來探望我時,机場移民官說她下次必須在海外呆6個月,才准再入境美國。期間到時她按時離境﹐已回中國3個多月。因為我是獨子,我的父親已經去世﹐她獨自生活 。當她再回來時,有沒有辦法,讓她留在我身邊,直到我的課程結束為止?

李律師答﹕

有一項規定,允許像你母親這樣的人長期留在美國与你這樣持有長期非移民身份的人在一起,如果他們能證明他們在外國是生活在同一個家中。你媽媽一則可嘗試請美國領事官員在她的簽證上標注,使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官員可以看出她此行的目的是要同你在一起,或著她可像往常一樣進入美國,等時間快到了﹐以這個政策向移民局要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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