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3年11月24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逾五月不上課 無法恢復學生身份

一留學生問:

我于2009年以F-1學生簽證入境美國,但上學到2013年3月止。移民局抓到我,我需在2013年12月下旬去移民法庭出庭。我可以回學校恢復我的F -1身份,並要求移民法庭終止我的遞解出境程序?

李亞倫律師答:

恢復F-1簽證案不在移民法官的管轄范圍內。你這種情況,移民法庭的僅有權力是休庭或繼續審理,給美國國安局一個機會,看看復學申請的情況。如果國安局同意你復學,該局可以要求法院終止移民訴訟程序。你的情況,要恢復學生身份很不可能,因為法規只允許在違反規定五個月內提出恢復學生身份的申請。計算一下,你已經違反身份超過五個月。


問答 2.

持條件綠卡將與公民離婚 應收集婚姻證據

一位丈夫問:

我和妻子一向處得很好,但最近有麻煩。她申請我拿綠卡,我有一份臨時綠卡。如果她不再擔保我,或決定要離婚,會發生什麼事?請問我能不能取得正式綠卡?或者會被驅逐出境嗎?

李亞倫律師答:

以婚姻得到有條件身份的居民可以申請解除有條件身份轉換正式綠卡,如果他/她能夠證明,這份婚姻開始時是真實的。但是,舉證的責任在你身上。你應該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持有真實婚姻的所有證据,因為有可能你的美國公民配偶會決定刪除或銷毀你們關系的證据,來傷害你的移民身份。這些可表明你倆的證据包括共住一起的文件,如租賃契約或房契,房租收据,照片,水電單,電話帳單,電視帳單,信用卡帳單,汽車登記,他人的聲明書等。移民局會查看你們同住一起的材料,即使只有你的名字在有關文件上也可,還有任何有你們兩人名字的文件。

如果你妻子願意支持你,並與你聯名遞交申請,即使你們的關系有麻煩,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你們已合法分居,你妻子就不能在申請表上簽名。沒有妻子的支持,你必須取得離婚證,根據你最初婚姻是真實的理由,來遞交I -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表格。因離婚你不受到必須在有條件綠卡簽發二週年到期前的90天內遞件的限制。您可以在90天前遞件。


問答 3.

偷渡入境與美國公民結婚 可申請豁免

一位偷渡入境者:

很久以前我與父母一起從加拿大邊境入境美國。我們來自中國。我現在24歲,馬上要與美國公民結婚。我能拿到綠卡嗎?可以申請社會安全號碼嗎?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你非法進入美國,又不是245 (i)的受益人,也就是說你或你的父母沒有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為你遞交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並且2000年12月21日你不在美國,只因和美國公民結婚,並不符資格領取社會安全號碼,除非你在中國辦理移民簽證並順利返回美國。

請注意,根據歐巴馬總統的I-601A臨時豁免程序,你可以遞交申請不得入境的豁免,要求因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或一年,而受到3年或10年不得再入境懲罰的豁免。這份豁免申請,可以在美國遞交,在決定是否離開美國去領事館辦理領事作業前,你將知道此申請的判決。

因為你24歲,如果你符合資格申請政府當局的一項具特性的程序-即幼年來美暫緩遣返申請案(DACA),你可能有資格申請工作許可證和社會安全號碼。如果你當初入境美國不滿16歲,並從2007年6月15日至今大部分的時間在美國,並于2012年6月15日人身美國,目前在學校念書,有高中文憑或GED高中同等學歷 ,或曾在軍隊或海岸警衛隊光榮服務過,沒有犯過重罪,重大的輕罪或三個其他輕罪,以及能夠證明你需要工作許可證,你適合申請幼年來美暫緩遣返案。如果你不符合上述這些情況,你仍然能夠獲得個人的報稅號碼( ITIN),它可以讓你繳付你的收入所得稅,有助于建立你人身美國的證據。申請報稅號碼需填寫國稅局W-7表格。但要注意,根據2012年6月22日的國稅局規則,你必須遞交原件或經過認證機構證明的文件,如你的護照,外國軍事身份證,國民身份證,國外的選民登記卡,或民事出生證書等。



問答 4.

16歲前來美 讀完高中 可申請暫緩遣返

一位丈夫問:

我沒有合法的身份。我的妻子23歲,是我們2個子女的母親。她于2005年來美,沒有離開過。高中畢業。她有資格申請那種移民呢?

李亞倫律師答:

我想你子女的母親應該對幼年來美暫緩遣返申請案(DACA)感興趣,並推斷她符合申請的資格。其他的要求是,她必須于2012年6月15日人身美國,一則在那天前入境未經過檢查,或者她的合法移民身份于該日過期。申請表格為I-821D幼年來美暫緩遣返申請表,I-765工作許可申請表,I-765 WS(工作表)與抬頭給“國安局”的465美元的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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