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3年2月1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申請人去世 移民申請自動失效

一位兒子問:

我的美國公民父親為我申請親屬移民(I-130),並於2009年初批准。之後,我在領事館面談,通過移民簽證。預定6個月內前往美國。不料,我父親在我踏上美國領土前去世。當我聽到父親去逝後幾日才入境美國,並獲得綠卡。當我進入美國時,我沒有告訴移民官員我的父親已經去世。
請問:我的綠卡有效嗎?會不會影響我的入籍申請呢?

李亞倫律師答:

很遺憾的你的綠卡無效,因為當你父親去世時,他為你提出的申請也自動廢除。享有永久居民身分的權利,無論申請家長的命運如何,是以進入美國當日為準,而不是在領事館獲得移民簽證包裹的時間。

如果入籍面談時,你父親逝世的事實暴露出來,你極有可能被拒入籍,因為你沒有移民的條件。是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試圖取消你的綠卡或通知你上庭進行遣返程式,將由該局自行裁量。請注意,如果你的案件真的走到這一步,仍有辯護及策略可行。


問答 2.

旅遊簽證來美探子 或可延留半年

一位忠誠的讀者問:

2009年,我為妹妹和她13歲的兒子申請移民文件,目時,我的侄子已經在美國就讀。我妹妹於2004年離婚,尚未再婚。她已申請B-2簽證打算來美國探望她的兒子。請問:

一、她以探親身分入境,最多可停留多久?她兒子將於2014年5月高中畢業。她能合法留在美國等到那時嗎?
二、她能留在美國等綠卡排期嗎?還是回中國等待好呢?如果她想在美國等,必須保持合法身分嗎?她在美國等待時期可以打工嗎?
三、她兒子高中畢業後計畫在美國讀大學,屆時他兒子將年滿21歲,他要如何申請綠卡呢?

李亞倫律師答:

一、通常情況,B-2的遊客會有六個月的時間留在美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F-1非移民的主要外籍人士的一位住戶成員,可能有資格依主要非移民身分人的逗留期間申請延期六個月。住戶成員為定期地和主要非移民身分人同住一起,且與主要非移民身分人有個像一般核心家庭 (小家庭)的關係和照顧的外籍人士。有可能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繼續給你妹妹延期,直到她兒子2014年畢業為止。

二、I-130申請受益人,像你的妹妹,是不允許只因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和批准書而留在美國。你妹妹的優先日期是2009年,根據2013年1月份移民簽證配額公告,中國出生的F-4美國公民兄弟姐妹類別只排到2001年4月8日。按照簽證公告的等待時間,你妹妹的優先日期大約需要等八年以上。如果她要留在美國,她應該保持合法身分。等她來到美國,不妨與移民律師討論她的選擇。I-130申請批准書沒有給她在美國工作的權利。她是否在中國等比較好,可等她到達美國看她的選擇再決定。

三、F-1學生畢業申請永久居留的傳統途徑,是實習訓練一年(主修科為科學、技術、工程或數學的人或者比這個時間長),由一家公司以專業員工為學生申請H-1B工作簽證身分,然後一家公司贊助為其申請勞工紙和綠卡。你姐姐的兒子若與一位美國女孩結婚,他可能可以美國公民的配額調整身分。其他,他大學畢業後若有新政策等。其他可能獲得綠卡的方式,如你為他母親遞交I-130申請的批准的時間(如果現在尚未批准),根據兒童保護法(CSPA)等待I-130批准的時間可從兒子的21歲年齡中扣除。

問答 3.

21歲以上子女逾期居留 不屬公民直系親屬

一位單身母親問:

我於1993年8月以B-2簽證進入美國,當時我只有15歲。我的母親於2006年11月以綠卡身分為我申請親屬移民, 她於2012年7月入籍美國。

我的問題是:我下一步要怎麼做?該如何才能調整身分呢?我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而不須離境嗎?我目前單身,有兩個美國出生的孩子。這是否會影響我的綠卡申請?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現行法律,你沒有資格透通母親的申請調整身分,除非你享受245(i)條款的福利,可為主要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屬。按245(i)條款,大多數人像你一樣非法在美但能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是因為他們符合條件,即支付1000美元的罰款,在2001年4月30日前有人為他們遞交申請過一份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並證明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身美國。在此之前與此版本相同的一個條款仍然有效,即於1998年1月14日前有人為其遞交申請過一份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但這個版本沒有需要證明人身美國的特定日期。你也有可能符合受益人家屬的資格,例如如果你母親的兄弟姐妹曾申請過她,而當最初遞交文件時,你不滿21歲。如果I-130申請表的子女欄中有你的名字,那麼你會被認為是受益人家屬。如果無法受到245(i)條款的福利,即使你母親成為公民,也無法讓你調整身分,因為你已超過21歲,屬移民第一優先F-1類別(美國公民的成年 (21歲)未婚子女),不屬直系親屬類別(未婚未成年子女)。這後面一類的人即使逾期居留,也可以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因為他們是美國公民的近親,依法享有這個權利。你的情況,只能成為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現在,如果你嫁給一位美國公民或在美國出生的子女滿21歲,都可以為你申請。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你的一個孩子已滿21歲,他可以為你申請美國公民的母親類別,你可以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如果你上過移民法庭的移送出境庭,你可以用在美居住十年、品德良好及如果你必須離開美國,將對你美國出生子女的生活造成特殊和極不尋常的困難的理由申請取消移送出境。這種申請的最後一項要求要達到移民法庭的規定是非常困難,除非你的兩個孩子有不尋常的情況。你的其他選項似乎要等待法條的變化(因為歐巴馬總統連任,比較樂觀),或透過領事館處理程序,在美國領事館面談後,移民簽證被拒,然後按指示遞交因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以上,而受到十年不準入境的豁免申請。這份I-601豁免申請必須寄到移民局的鳳凰城信箱地址,而舉證顯示你母親會受到極大困難的責任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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