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10月14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在大陸犯罪不能移民 應申請豁免

金讀者問:

我是以兄弟姐妹第四類 (F4)於2012年4月獲得移民簽證,並於2012年7月入境美國。我丈夫因警方證明中說他曾犯罪而被拒簽,但簽證官員認為他的罪行不會危及大眾安全。拒簽單上的理由是212(a)(2)(a)(i)條款。簽證官員說,我一到美國,就應該去美國國安局辦理手續。他說幾個月後就能辨好,到時我丈夫就能准許入境。請問:要如何辦理這個過程呢?我可以自己做還是一定要聘請律師呢?4月20日的拒簽單上說,我必須在拒簽一年內採取行動。能否告訴我國安局的地址?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212(a)(2)(a)(i)條款,你丈夫被拒的理由可能是因涉及道德敗壞的行為或企圖犯下道德敗壞的罪而被定罪或認罪。他若要移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必須先豁免他所犯的罪行。豁免申請可依下列情況來申請﹕一、申請人在遞交移民簽證申請時,其所犯的罪行已超過15年,且所犯罪行不違害國民福利、安全或國家安全,並已改過自新;二、當事人有一位符合資格的親屬(美國公民或綠卡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且若當事人不准入境將會對符合資格的親屬造成極大的困難。看來,你以要第二個管道的親屬身分申請。我建議你找一位熟悉豁免申請(I-601)的律師,因為向美國公民移民局申請這類案件不簡單。

從2012年4月起,所有海外被拒申請豁免的案件必須遞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信箱號碼,地址為:

以美國郵局遞件﹕
USCIS
P. O. Box 21600
Phoenix, AZ 85036

以快遞公司遞件﹕
USCIS
601/212 Foreign Filers
1820 E. Skyharbor Circle S Suite 100
Phoenix, AZ 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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