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1月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堂兄妹結婚移民 易引起懷疑

楊讀者問:

我最近已入籍,想以K-2簽證申請我的堂妹(我媽媽妹妹的女兒)來美國。她是中國公民,在1990年9月2日出生。我外婆已於2003年2月5日為他們全家申請第三優先移民簽證。我不知加州是否允許近親婚姻。我為堂妹申請K-2簽證會不會影響外婆的第三優先移民簽證?經濟擔保人的條件是什麼?還有什麼事情需要注意的?

李亞倫律師答:

無疑地,你是指K-1簽證而非K-2簽證。K-2簽證類別是發給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的子女。

我們查了一下加州的法律,堂兄妹的婚姻是合法的。如果你堂妹要以她母親的案件移民,她會因與你的婚姻而喪失家屬的資格。經濟擔保人的條件要參照經濟擔保書表格(I-864)附屬的最低貧窮線標準。其他你必需注意的事項包括:中國人對親戚間的關係及大多數同族間的婚姻讓人懷疑,且你的堂妹在拿到K-1簽證或移民簽證身分前,還必須擔起證明你們真實關係的責任。



問答 2.

工資被降 不影響調整身分

一位特殊人才問:

我是一位自我擔保職業移民EB-1A類別的藝術家,我的職業移民申請 (I-140)已於最近批准。我即將向移民局遞交調整身分的申請表 (I-485)。我擔心先前遞交的畫廊雇主證明信說,聘我當該畫廊的藝術家「年薪至少為10萬美元,但現在畫廊說只能保證每年6萬5000美元」的工資。請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否會在看到這兩封雇主信的金額差異後拒絕我的案件呢?

李亞倫律師答:

要以藝術家身分得到第一職業移民特殊人才類別的批准,你在職業移民申請文件上需顯示你有才華,且可以自己擔保自己。不同於勞工紙申請職業類別,工資上的差異可能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正是我國面臨經濟困難的時期,許多企業不得不降低工資,甚至裁員。我相信,你這兩封僱主信的差額不太會引起移民官員的關注,就算被移民局官員看到。

問答 3.

1996年後 冒充公民入境無法豁免

一位讀者問:

我於1994年進入美國但在機場被抓。移民局釋放後,我被安排上庭,但我沒有去。我知道已於1994年12月有遞解令。我姐姐在2001年以公民身分申請我,現在排期已快排到。因為律師說我受到245(i)的保護,所以我打算調整為綠卡身分。但1994年入關時我用了一本美國假護照,這很令我擔心。我聽說這很糟糕。我現在要怎麼做才能幫助自己呢?

李亞倫律師答:

由於你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使用美國護照,你屬舊法的規定,即如果你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的父母或配偶,且你若離開美國將導致他們的生活極端困難,那麼你可以申請豁免。這種豁免對1996年9月30日當日或之後入境美國的人無效,而且偽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會構成無法豁免的懲罰。

除此以外,我同意你律師的說法,即使你有驅逐令,但因受到245(i)法條的保護,你符合在美調整身分的資格。245(i)條款允許大多數非法在美國的人,於在支付1000 美元罰款後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由於你姐姐在2001年為你遞件申請,245(i)的條件是必須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件並證明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


問答 4.

買朋友公司 須改組滿足要求

一名讀者問:

我對投資移民類別(EB-5)感興趣。我可以做個人投資,也可以投資區域中心。我計劃在投資移民批准後,在此至少居留一半的時間並在美國經營自己的業務。我朋友有一家已營業30多年的公司,他想退休把公司賣給我。但我不知道這是否是個好主意,還是應該去投資區域中心?

李亞倫律師答:

不論你的決定是個人投資或區域投資中心,一般而言,大多數的個人投資是以投資100萬美元為主(除了失業率至少為全國失業率150%以上的區域、大都市統計區或僅有二萬人口市鎮以外的區域外,這些個人投資的金額為50萬美元),而大多數區域中心則以投資50 萬美元為主。如果是個人投資案,基本上你要自己經營業務,而投資區域中心,你將是一位有限合夥人,對中心的經營運作沒有參與的權利。移民局共有超過173家批准的不同項目的區域中心,有些區域中心可能在財務上有問題,也可能申請綠卡被拒。

目前,移民局批准的百分比較高,令人鼓舞。你朋友的公司已開業超過30年,不屬新企業(新企業為1990年11月29 日之後成立的公司),要符合投資移民的企業的資格要改組、重建或擴大經營,增加40%的僱員或淨資產。很不幸,它對什麼才構成有效的重組或改組沒有太多的說明,盡管一個涉及馬場、添加馬匹訓練到養馬和銷售的案件被批准。一些其他的改變,如在市場添加熟食部門或在美髮店加入修趾甲部門等,是否有效仍待商榷。

請注意,即使你改組或重建你朋友的公司,讓它達到符合投資移民企業的資格,你仍要增加十位或更多的美國員工(擴大40%的營運),除非你朋友的業務已有麻煩(過去24個月或12個月中企業的淨值已遭20%的損失),繼續保持目前所有的員工兩年可頂替創造工作機會的要求。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