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11月13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非法入境與公民結婚 移民須境外面談

一位偷渡入境者問﹕

我於2004年躲在一輛卡車後面從加拿大偷渡入境美國,然後和美國公民結婚。我們現在有兩個孩子。我丈夫在一家餐廳工作,我們每年都報稅。我與警方或移民局都沒有產生過麻煩。是否有辦法讓我不用離境,又不受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而拿到綠卡呢?

李律師答:

從你的問題得知,你於2004年來到美國,沒有獲得245(i)的資格。沒有這個條件,你不想離境、又不想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是沒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分的。根據現行法律,你在海外簽證面談,然後在美國領事館官員申請簽證。如果你的移民簽證申請被拒絕,你有資格在那時遞交豁免申請(I-601),來免除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在申請豁免時,你必須提供證明顯示你若留家鄉會導致你丈夫或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的生活「極度困難」。

大多數像你相同情況的人是不願意離境的。最好是245(i)的條款得以在日後更新,即把日期向後延伸讓你有資格在美調整身分,但這需要國會的批准。而國會的共和黨似乎不願意這樣做。當然,歐巴馬總統可以把已給予軍人配偶的假釋入境計畫擴大給其他的人,但目前這方面似乎也沒有動靜。假釋入境計畫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與偷渡入境美國的非法移民面談後,給予假釋,讓他們有資格調整身分的一個過程。

另外,未來有可能出現的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法。這就是他們在美國遞交豁免申請的文件,並在美國裁決後,然後再去海外作移民簽證的面談。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正試圖削減美國國務院的領事館辦公室對移民局提供的服務。這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取消在海外受理申請人(petitioner)遞交親屬移民 (I-130)案件的新規定的理由。此類申請必須郵寄到美國的移民局,除非申請人的居住國有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公室。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表示,該局於2010會計年度(從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支付國務院300萬美元,處理有關親屬申請案的服務費。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還表示,希望減少支付國務院受理豁免申請的費用,並要求申請人要直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文件,而非領事辦公室,除非申請人的居住國有移民局辦公室。它指出,2012會計年度(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開始時,會臨時轉調所有的豁免案件到美國的信箱地址,並不再於海外審理判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還說,在臨時轉調案件到美國信箱的同時,會看是否有可能讓人們在移民簽證面談前,在美國遞交豁免申請,但此時還沒有任何決定。

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但允許在美國遞交豁免申請,也允許在移民簽證面談之前予以判決,將允許像你情況的人,有機會在決定是否回海外作移民簽證面談前得到豁免裁決。如果豁免獲得批准,你基本上和其他去領事館作移民簽證面談的人相同,只要你沒有其他不准入境的理由,將不會受到不准再入境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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