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7月3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學生身分過期 可申請恢復

一位學生問:

我於2008年以學生身分(F-1)來美國,但我的錄取通知書(I-20)已於2011年1月過期。我忘了辦延期,學校也沒有提醒我。現在學校說,他們已不能發新的錄取通知給我,叫我離境,然後再用新的錄取通知回來,才有合法身分。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做些什麼?

李亞倫律師答:

看來現在你有兩個選擇:採取學校的意見,離境後再回來;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重新恢復學生身分。當你以有效簽證入境美國,即使簽證過期,你有資格作一次自動的學生簽證重新批准認證。只要你只前往加勒比海、墨西哥或加拿大,你將允許以過期的簽證和有效的錄取通知書再次入境美國。

如果你選擇做重新恢復學生身分的申請,你要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539表格,並附上一份完整的錄取通知書,表明學校指定職員建議你恢復學生身分,並證明你:目前正在學校修讀或擬定在校修讀全日課程;沒有非法工作;沒有故意違反移民法或重犯的記錄,且除了你未能保持合法身分外,你沒有可被遞解出境的任何理由;還必須證明違反規則是你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造成的,而不是自己故意的,導致需要重新恢復身分。如果你選擇後面這條路,學校的信指出忘了提醒你申請新的錄取通知書會有幫助。

問答 2.

居美時間停計 無法申請十年綠卡

一位丈夫問:

移民法官在1998年判我拒絕入境 (exclusion),我提出上訴,移民上訴局1999年駁回案件。我申請重新開案,也在2003年被拒。我已在這個國家居住了12年,並於2005年結婚。我們有兩個孩子且妻子在中國被墮胎過。2006年,當妻子懷第二胎時,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妻子於2007年獲得暫停遞解 (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身分。我們有兩個美國公民的子女。我現在能做些什麼?我有資格申請10 年綠卡嗎?我可以重新開案嗎?為什麼法官只給妻子暫停遞解,而非政治庇護呢?我們要怎麼做我妻子才可以有政治庇護的身分,讓我得以政庇家屬獲得身分呢?

李亞倫律師答:

你沒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正式名稱為取消遞解令(cancellation of removal),因為雖然你在這裡已有12 年,但從移民法庭在1998年對你發出拒絕入境令起,你在美國的時間已停止計算。唯一能讓你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的方式是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同意讓你的案件以其他條件重新打開,然後將案件轉為遣返的訴訟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而不再是拒絕入境程序(exclusion proceedings)。當法庭發出上庭通知單(NTA),那麼上庭通知上的上庭日期就是停止計算你在美國的新日期。但你案件被同意打開的機會不大。

若你自己要以政治庇護理由(我假設你會併入計劃生育的理由)申請重新開案,因為你沒有適時申請重新開案,所以需要取得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同意。只有在判決令發出90天內申請開案才算及時申請,要不然你要證明中國的國家情有所改變。要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同意讓你重新開案並遞交一份強制計劃生育申請的機會不是很大,因為法庭和移民上訴局自2007年起已大量地對有兩個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為由的案件給予拒絕的判決。

批准暫停遞解的通常其原因是太遲遞交政治庇護的申請,因為法律規定政治庇護申請(I-589)要在來美國一年內遞件。暫停遞解要求申請人證明其受到迫害的概率。批准的政治庇護者允許日後申請永久居民權並申請家庭成員,而給予暫停遞解身分的人則無法這麼做。其中可解除在一年內遞件的一個例外情況是可在個人情況改變之前或之後的短期內申請。請注意,在決定是否批准此例外狀況,法庭要看有關個人情況的改變而非國情的改變。如果移民法官批准你妻子的暫停遞解是因為有兩個在美國生的孩子,那麼生第二個孩子是一個相關的情況改變,如果沒有其他不利因素,可以給予政治庇護。另一方面,如果移民法官批准的理由是你的妻子在中國遭受強迫墮胎,那麼看來你妻子確實是遲了遞交政治庇護的申請,因為該事件是多年前發生的,那時她還在中國。

你妻子應該和她的律師討論,查詢為什麼是暫停遞解,而非政庇身分。如果她的律師證實,她的批准是因為有兩個孩子而不是強迫墮胎,那麼你妻子有可能申請重新打開她的案子。但是,你應該知道這樣做仍然有風險。也就是說,重新申請開案,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政府律師可能決定把她的案件全部打開,不僅對她的政庇,甚至對她批准的暫停遞解令提出爭辯。

鑑於你的情況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你和你妻子此時對每一步都必須認真考慮。

問答 3.

日本公民來美旅遊不需簽證

張讀者問:

我申請住在台灣和日本的兩個妹妹親屬移民。我在2003年7月申請一個妹妹,2009年6月批准;是2005年7月申請另一個妹妹,2009年7月批准。他們正在等待簽證中。我們想知道在等待排期的這段時間,他們是否可以來美觀光探親?他們要等多久才能拿到簽證?

李亞倫律師答:

很難說你兩個妹妹要等多久才能移民來美國,因為親屬移民類別的排期時間不定。根據211年1月的簽證配額表,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類別(F-4)排到2002年1月1日前申請的案件。不幸的是到了2011年8月這個類別倒退到2000 年4月8日前申請的案件。所以,此時無法估計出正確時間。

至於你姐妹在這段期間是否可以來美觀光探親的另一個問題,依他們的情況,美國領事館將根據自主權來發放簽證。如果他們能說服美國領事官員,來美觀光探親後會回去,通常領事官員是會發給簽證的。請注意,如果你在日本的妹妹是日本公民,她可能以不同的途徑來美。日本人來美不需要簽證,因為他們有資格根據免簽證計劃以護照來美旅遊。如果是這樣,你日本的妹妹可上網透過旅遊授權電子系統(ESTA)申請入境,此系統由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管理。一旦獲得批准,該系統會顯示申請批准確認單。不論是以簽證或旅遊授權電子系統都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入境美國,因為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的官員會在入境關口作最終的判決。但是,只要你的姐妹不常進出美國或在美國逗留過長的時間,通過關口檢查應該沒有問題。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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