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1月2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提出政庇申請 不可隨意取消

李讀者問:

我於2008年4 月來美國,隨後申請政治庇護。我出庭的日期已安排在2011年6 月。我妻子現為美國永久居民。我應該繼續上庭還是妻子能為我申請綠卡?哪一種最好?

李亞倫律師答:

是否繼續上庭你自己可能已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你已經收到移民法庭發出的上庭通知(NTA),一般情況只有移民法庭和國安局(你庭上的對手)才有終止上庭的權利。此外,你和你的律師必須確定你是否有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移民法官只可能按移民法的規定將案件發回移民局重審或終止上庭程序,通常只有在你已有可以解除困境的條件下才會同意,如有調整身份的可能性。

如果你持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儘管你有上庭通知,你將有資格調整身份。如果你已非法,但有245(i)條款的資格,該條款讓大多數在2001年4月30號前遞交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申請的非法當事人,且於2000年12月21日人身美國,得以調整身份,所以你也有調整身份的資格。

假設你有調整身份的資格,你調整身份的案子,可以由移民法庭聽審,若得到國安局的同意,可在案件發回移民局重審或終止上庭程序後,由移民局判決。如果你和你的律師諮詢後,發現你不符合調整身份的資格,你與你的律師只能在移民法庭上庭的條件中作選擇。一種選擇可能是繼續政治庇護的申請。另一種可能是撤銷你的政治庇護申請,若有機會接受自動離境,離開美國,然後在你祖國的海外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辦理移民簽證。

在多數情況下,如果你非法留在美國一年或超過一年,你會受到10年不准再入境美國的懲罰。你必須申請豁免,來克服這個懲罰- 海外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公室可批准此豁免。你在移民簽證被拒後,要直接向大使館或領事館遞交I–601的豁免申請表格-即不准入境的豁免申請。豁免僅適用於如下情況,即你能證明你回祖國會造成你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極端的困難。

問答 2.

居台美公民為中國妻辦綠卡 可以在台協會提出申請

林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目前居住台灣(我有台灣戶口)。今年一月,我和妻子在中國登記結婚。今年四月,她搬到台灣和我同住。她拿中國護照,我想為她申請綠卡。請問:
1。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文件後,我的妻子可以在美國在台協會完成她的簽證手續嗎?
2。如果妻子以觀光簽證去美國,她可以留在美國調整身份而不須回中國嗎?多久可以辦好?
3。綠卡持有人居住海外是否有時間限制?

李亞倫律師答:

1。只要你的妻子能合法的留在台灣,她應該能夠在在台協會完成她的簽證手續。我注意到,你看來在台灣居住不屬短期,你可能能夠直接向美國在台協會遞交I – 130親屬移民的文件申請。你還有責任提供一份I-864經濟擔保書及證明你在美國仍然有住處。

2。當你妻子申請觀光簽證或進入美國時,她意圖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將會被認為作虛假陳述,而受到不准移民的懲罰。這種懲罰須要因你或她的(如果她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生活將受到極端艱難困苦,申請豁免,並得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批准而予以免除。讀者應注意,以觀光簽證進入美國,但入境時沒有來美國調整身份的意圖,說不定可以允許在美國調整身份而不用離境。全國正常處理調整身份申請的時間大約少於六個月。

3。綠卡持有人應該把美國視為他們的永久居住地,這意味著一年內他們要在美國居住至少六個月。這樣是比較安全的。比較不安全的是那些多年來每年只偶爾進入美國,剛來又再離境;那些習慣性地在美國境外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即在綠卡許可的範圍內再入境,但不包括一年);和那些申請回美證而離開美國很長一段時間,特別是第二次或第三次使用回美證。完全不安全和有理由被收回綠卡(除非有極端不尋常的情形)的情況是那些在海外居住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僅以綠卡試圖重新入境美國,或出境超過兩年或兩年以上,以回美證回美。

問答 3.

領取糧食券 恐影響親屬移民擔保

何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為妹妹申請的優先日期已經排到。我一家4口,每年申報所得稅約一萬五千美元左右。我有一個朋友願意當共同擔保人。不過,我一家人領取糧食券已有一段時間。如果我們繼續領取糧食券是否會影響妹妹的移民簽證?我應該現在停止領取糧食券嗎?

李亞倫律師答:

雖然I–864經濟擔保書沒有問到是否領取需要經過補助經濟情況調查的福利,如糧食券,從我們的經驗得知,一些領事館官員曾詢問申請人是否領取這些福利,若確認領取這些福利,會對申請人是否對擔保能達到義務產生負面決定。這些官員會懷疑共同擔保人擔保簽證申請人的實際意願,因為共同擔保人對申請人領取糧食券的事實都沒有採取任何支持的行動。但是我們不能說,領事官員將會採取這樣的步驟。我們也無法告訴你,現在停止領取糧食券,對領事官員的決定是否有所影響。你必須自己衡量你對糧食券的需要和你妹妹移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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