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0年11月14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听說歐巴馬政府對某些值得同情的案件給予特殊待遇,我有資格成為此類移民特案嗎?

一位跨國公司經理問:

我在2004年以L-1跨國公司內部經理簽證來到美國。然后,遞交EB-1C跨國公司主管/經理類別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因為我的L-1只有一年,故同時也申請了L-1身份的延期。我的L-1延期申請在2005年9月被絕,但綠卡的I-140申請則在2006年7月獲得批准。在此期間,公司為L-1的拒絕提出上訴,但2007年上訴被拒。因此,我屬非法居留,不得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我的妻子及孩子們(我的大儿子現在18歲,想上大學)都沒有社會安全卡號碼,很難找到工作或進好學校。我听說,奧巴馬政府正在幫助某些令人同情的組織。如果我遞交一份為自己及家人調整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我可以被視為令人同情的特殊情況嗎?我按時報稅,并參加社區和教會活動,且一直為申請我L-1身分的公司工作。

李亞倫律師回答:

我不建議你在這個時候提出的調整身份申請永久居留。雖然共和党一直罵歐巴馬先生非法地企圖為某些集團組織合法化,但這是不是真的。我們只听說政府正在采取一個熟悉的方法-檢控酌情權,优先考慮執法問題,特別是針對有犯罪記錄的外籍人士,并減少其他情況下的資源開支﹐如避免非法學生進入驅逐出境的程序,或者不積极反對他們在這些訴訟程序努力去爭取解救。我們還听說,類似的待遇正在給予美國軍人的家屬中。我不相信,他們對你的情況會作如此的考慮,你可能等待未來的立法會更好。



問答 2.

為什麼代替勞工紙的外籍人士不准以245(i)調整身份

一位B - 2游客問:

我以B - 2旅游簽證來到美國,簽證在1999年過期。我沒有試著申請綠卡,直至我工作的中餐館老板告訴我﹐餐館已在2000年3月贊助了一位廚師作勞工紙,下一步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也已在2003年獲得批准,但該廚師已辭職,我可以用這份批准書去申請我的綠卡。該餐廳的律師,然后為我申請﹐並在2006年拿到我的I - 140批准﹐寫明我的開始工作日期為2000年3月。但是,當我試圖以245(i)調整身份時,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拒絕,我不明白為什麼。因為根据我的律師﹐我允許取代其他廚師的案件,讓我有資格以245(i)調整身份。他還表示,我要獲得245(i)是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勞工紙的申請。他是正確的?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原來的受益人不能或不想移民美國﹐而公司組織又不想再次經過勞公紙程序填補所需職位﹐代替勞工紙是一個認可的方法。代替程序在2007年7月16日終于被勞工部宣佈不合法。但代替勞工紙在該日期前完成的仍然有效。所以你I - 140職業移民批准因优先日期為2000年故仍然可用。可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照規則,替換不包括給予代替的外籍人士有取代245(i)調整身份的能力。根據聯邦法規第 8章第245.10(j)條明確規定:“外籍人士只有在2001年4月30日當日或之前申請勞工紙並為受益人,才將被視為可按此案的245(i)條款,受到原狀調整身份申請。”該條例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代替人,或代替外籍人士都沒有權利透過這份勞工紙受到245(i)條款的好處。不幸的是你的律師似乎沒有考慮到這個規定。你當然可以在你祖國的美國領事館處理你的領事作業程序,但大多數情況下極為困難,因為根據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IRA),申請人在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逾期居留超過一年,將受到是十年不准進入美國的懲罰 。



問答 3.

全國簽證中心在优先日期到期之前就把移民文件寄送申請人 - 為什么?要如何為11名申請人找共同擔保人?

一位加州讀者問:

1)。我在2003年成為美國公民,立即申請我在中國的孩子來美國。2010年4月,我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書。他們的申請不是需要7-8年才能被批准嗎?我子女的优先日期是什么時候?

2)。在批准通知單上,說我的子女應在90天內收到文件,若沒有收到文件,應打電話(630)334-0700查詢。然而,目前第三优先才排到2001年9月1日。我們要等多久?

3。我和妻子都老了。我們已經工作10多年,收到超過40點數,即將退休,搬入養老院。這會否影響我的申請嗎?

4。我是低收入家庭。我們的年收入低于20,000元。我已失業,領取失業金。我妻子一年賺6000美元左右。這會否影響我的擔保嗎?若我的朋友願做擔保人,最低收入必須是多少?我在中國有三個子女,全部共11人。我需要多少擔保人?如果我們可以借現金和貸款,要多少錢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李亞倫律師答:

目前親屬類別進展快速,因為許多多年前遞交的申請人一則已經通過其他途徑移民,或不再符合資格,或已經不想移民美國。這是全國簽證中心目前在排期排到前就寄文件給申請人﹐要求繳付領事館簽証費的原因。2010年11月移民配額表的第三優先類別(F - 3)已排到2002年6月1日遞交的I-130申請案。當然簽證速度是很難預測,但我注意到,從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這12個月期間﹐F - 3類別已前進14個月。优先日期是從申請日開始算起,也是你向移民局遞交I -130申請表的日期。

為要你的子女移民﹐你必需提供經濟擔保。如果你退休,搬到一個養老院,這樣做不會影響你的子女移民,因為你反正要提供共同擔保人。你說你全年收入低于$ 20,000,你又失業,你妻子年收入為6000美元左右。要擔保11個人,你總共可以有6個不同的共同擔保人,每個家庭2人。共同擔保人必須算出他自己的家庭人數,加上他要擔保的人數,然後算出要擔保所需的收入總額。現金和所有務的資產,可算五分之一的价值。下面為目前的最低貧困線指標給你參考:

2009年貧窮線指標

家庭人數

貧窮線指標

125% 貧窮線指標

     1

 $10,830

  $13,537.50

     2

 $14,570

  $18,212.50

     3

 $18,310

  $22,887.50

     4

 $22,050

  $27,562.50

     5

 $25,790

  $32,237.50

     6

 $29,530

  $36,912.50

     7

 $33,270

  $41,587.50

     8

 $37,010

  $46,262.50

每加一個人,要多加美金

 $  3,740

  $  4,675.00

 

 

 







問答4.

讀者的情況可能陷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与移民法庭之間的管轄權中

一位讀者問﹕
2000年我被移民局抓住,但因配合反對走私者,几個月后移民法官采納移民局的建議,以低保金釋放。我于2001年3月与我的美國公民妻子結婚,她立即為我向移民局遞交移民文件。移民局把我的文件遺失多年,但我們終于在2009年6月有了綠卡面談。從那時起,我的律師一直未能取得任何結果,除了2010年3月移民局來信說我的I-130和I-485申請已重新打開。我的律師說,我仍然要等。已經過了九年﹐我到底要等多久?

李亞倫律師回答:

雖然你的來信不是很清楚,但看來,即使你因移民法官的命令而被拘留所釋放,你的案情在移民法庭中并未結束。在這种情況下,你的案件仍屬移民法官的管轄權,只有移民法官可以決定是否听審你的案件,終止你的案件,還是把你的案件轉送移民局重審。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拖太久而不采取适當的行動,你的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安排重新上庭的日期。當然你上庭的時間,要取決于法官個人的時間表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0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