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0年6月27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美國公民長住中國 配偶移民 可在當地遞件申請

公民女兒問﹕

我是透過丈夫申請拿到綠卡,將在一年半左右有資格申請入籍。我母親是美國公民,她為我父親遞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但因為她的名字混淆不清,此案最近被移民局拒絕。此前,我母親在退休後一直和父親住在中國約十年,並領取退休金。因為我母親的退休金很少,我的年收入超過七萬美元。我可以當她的共同擔保人嗎﹖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你母親已住在中國很長的一段時間,她很可能有資格直接向美國駐中國領事館申請你父親的永久居民身分。她當然應該在遞交申請前把她的名字弄清楚,或許要附上說明。你母親必須提供她被允許居住中國的證明,並在遞件前連續在中國居住至少六個月。

請注意,她最終仍要遞交一份I-864經濟擔保書,那時她必須證明,她在美國有住處。另一個選擇是你母親在美國再次為你父親遞交申請,並由美國移民局批准後,轉領事館處理。這種申請時間較長。

另外,你在成為美國公民後,可以申請你的父親。我想你沒有名字的麻煩,且以你的財務狀況,經濟擔保的問題應該較少。



問答 2.

逾期居留一年申請移民 須遞交I-601申請豁免

一非法移民問:

我偷渡入境美國,以1982年1月1日起即以非法居留為由申請LIFE(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Act)法案的臨時永久居民身分。當此案仍在審理期間中,因家母病重,我申請回美紙並獲得批准。我在2006年持回美紙返回美國,而2007年我申請的LIFE法案被拒。

現在我希望與美國公民的女友結婚。她可以幫我拿綠卡嗎?

李亞倫律師答:

當你以回美紙返回美國,按照法律你有資格因在入境時受到檢查允許入境,或假釋入境而調整身分。但你在美國非法居住多年,照1996年實施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 RIRA),因你於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雖以回美紙方式離開美國(盡管移民局核發給你回美紙),你應受到十年不准入境的懲罰。

你需要遞交I-601豁免申請,提出證明你若返回祖國,將導致你妻子生活極端困苦,要求豁免。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以我們過去的經驗,你與妻子若共生一個或兩個孩子,將有助於增加你被送回家鄉後你妻子的困難狀況。

問答 3.

公民丈夫去世 遺孀仍有移民資格

一讀者問:

我的美國丈夫在2009年7月去世,我不知道是否還有資格透過他而獲得永久居留身分。我們在2005年結婚,他為我遞件申請,我們一起去移民局面談兩次,但我從來沒有獲得綠卡。除了工作許可證外,我從來沒有得到任何批准單。我們從來沒有分開過,但搬了很多次家。最近向移民局查詢,才知我的案件已在2008年被拒。我還聽說去年通過一條新的法律,對我的處境有幫助。你能給我解釋嗎?

李亞倫律師答:

這個稱為「寡婦的處罰」,即美國公民配偶在申請案判決前或結婚滿兩年前死亡,美國公民的配偶面臨簽證自動被拒的困境,隨著2010年美國國安局財政撥款法案而予以取消。自此法制定日起,任何仍在等待審理的簽證或調整身分的案件將受到影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國內業務署副主任內費爾德 (Donald Neufeld)先生在2009年12月2日的內部備忘錄中強調,此法解決的唯一問題是,公民配偶的死亡,不能使寡婦(鰥夫)失去直系親屬類別的資格。至於那些在此法制定日 (2009年10月28日)前公民配額已逝,又沒有案件在審理中(看上去你屬這種情況),這種寡婦(鰥夫)可以在2011年10月28日前遞交I-360申請表,但仍必須確定證實這個婚姻是真實的,而不是純粹為外籍人士獲得移民福利而安排的假婚姻。那些已合法分居的寡婦或鰥夫無法受到此項福利,看來你的案件並非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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