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0年2月14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除非符合條件 受245(i)保護 非法入境 調整身分難度高

蒂芙尼讀者問:

我在2005年偷渡入境美國,沒有入境紀錄。我有兩位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且我丈夫現在已是美國公民。請問要如何調整身分?

李亞倫律師答:

245(i)條款規定,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移民申請或勞工紙申請的非法移民,可以在美國面談調整身分。除非你也受到條款的保護,否則你沒有條件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即使你按時遞交了申請文件,你還需要證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才符合申請資格。

請注意,另外有一個早期的245(i)條款,不需要提出人在美國的證明。此類的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的申請,必須在1998年1月14日前遞交。至於你是否符合條件,還可看你在未滿21歲前,是否有人為你父母遞交過任何移民文件。只要是允許家屬同時移民的類別,如F-4類別,即你父母任何一方的兄弟姊妹在你未滿21歲前為你父母申請過移民,你就有資格。但如果是申請類別屬直系親屬,譬如你的美國公民兄弟姊妹申請你的父母,你則沒有資格,因為這種類別不可攜帶家屬。

除非你受到245(i)的保護,你調整身分的選擇有限。一則等待法條改變,或去海外的美國領事館面談,然後試圖申請豁免、解除因非法居留而受到的十年不准入境的懲罰,或在這裡等入境十年後,試圖向移民法庭申請取消移送出境令(十年綠卡案)。

當然你有責任證明你出境將導致你的美國公民或綠卡父母、配偶或子女生活遭受特殊、極端不尋常的困難。

問答 2.

移民局面談 子女不能做翻譯

伊利諾州讀者問:

我在3個月前為父母申請綠卡,現在他們要去面談。請問我可以當他們的翻譯嗎?

李亞倫律師答:

一般條例規定,若申請人不能在面談時用英文交談,必須在不增加移民局的負擔下,提供一位對英文及申請人母語均流利、稱職的翻譯員。翻譯人必須18歲以上,不能是申請人的律師或登記的代表人或為申請人作證的證人,或者如果申請人在移民局有一份政治庇護案正在審理中,不能由申請人祖國的國家代表或雇員翻譯(若無國籍,最後居住國的代表或雇員包括在內)。

此外,許多移民官員認為上述這些條件是最起碼的規定,還有其他的人不應擔任翻譯。

最近我們有一宗涉及婚姻的案件,申請案最終獲得批准,但移民官員要求我們的客戶,帶兩位既不是親戚也不是家人的翻譯員分別為這對夫婦翻譯。根據這個規定,你不符翻譯資格,因為你是申請人(petitioner),也是此案的證人。

雖然我們也見過一些移民官員允許申請人、甚至律師來當翻譯,但很可能不會允許你當翻譯。如果你的父母需要翻譯,我建議你帶一位跟你們沒有親戚關係的人去當翻譯。請注意,有一部分移民局會提供翻譯服務,所以你應該向當地的移民辦事處查詢其政策。

問答 3.

有遞解令 須接受不准入境處罰

陳讀者問:

我有美國的遞解令。如果獲得加拿大的身分,我可以來美國嗎?如果我仍會受到不准入境的懲罰,要被罰幾年呢?

李亞倫律師答:

有遞解令在身的當事人無法因擁有加拿大的身分而免除此令。一般來說,有拒絕入境令(exclusion)的人一年內無法返回,有遞解令(deportation order)的人將受到五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自1996年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立法後,移送出境程序 (removal proceedings)代替了上述兩個法令。不論他們何時離開美國,先前拒絕入境者將受到五年、遞解令者則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如果美國國安局同意讓你回來,你可能可以獲得臨時再入境的許可,或再入境定居美國的預先許可。如果你犯過罪或有欺詐的罪行,很可能這些罪行需要先得到豁免,才有可能再入境美國。

問答 4.

有驅逐令 可要求延遲遞解

林讀者問:

我15年前來到美國,在1997年以同性戀為由申請政治庇護,上庭後輸了,有自動離境令。後來我在美國結了婚,現在有兩個子女。我曾在2003年申請重新開案但輸了,上訴聯邦法庭也輸了。現在我的兩個子女有病,必須留在美國接受治療。我已報稅10年,並有一棟房產和生意。我有醫生證明和醫生、學校校長、教會及10位警察和朋友們的求情信。請問:如果我把這些資料寄去上訴局能否成功,能否把驅逐令取消?上訴局的法官能否看到這些文件?

李亞倫律師答:

寫求情信給移民上訴局無法取消你的驅逐令。不管移民上訴局是否有人看你生活困難的求情信,跟你重新開案沒有關係。你沒有提到是否具有根據移民法條可讓移民上訴局解除你困境的資格。但你若可說服一位國會議員代表你遞交一份私人法案,說不定有可能。但大多數這類嘗試都不成功,特別是作為國會眾議員和參議員,提出對名聲不利的法案都小心翼翼。

此外,你可以和國安局聯絡,要求延遲遞解,也就是請求該局允許你暫時留在美國不要將你遞解,並給你工作許可證。請注意,現任政府當局支持全面移民改革計畫,如果通過立法,你的情況可能包括在內,讓你最終可得到永久居民身分。

問答 5.

領館拒簽不合理 無法起訴

張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2008年遞交I-130表申請我在中國的丈夫移民。2009年9月他第一次面談,但沒被批准,廣州領事館要求我們補交材料,包括信件、電話帳單、相片及解釋我們如何相識的書面文件。大約一個月後(2009年10月),他收到案件被拒的信,信上說會把案件退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移民局收到案件後會寫信告訴他。我的問題是:我接下來要怎麼做呢?因為案件還沒有退回美國,我能不能現在再重新為他申請I-130(親屬移民申請)或I-129F(K3申請)?另外,如果我要上訴,能不能和重新申請一起進行?若上訴,移民上訴局改批的機會有幾成?

李亞倫律師答:

廣州領事館似乎認定大多數與外籍人士結婚的案件是假的。從向我們咨詢的廣州拒簽婚姻案中,許多拒絕的理由很荒謬。譬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供給廣州領事館的一份備忘錄中提到,中國籍的人與一位從紐約回中國的中國出生的人結婚屬欺詐因素的一種。我們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出,這不能構成令人懷疑的理由,令人懷疑的情形應該是紐約的波多黎各人去中國和中國華人結婚。

這種已被領事館拒簽的案件,沒有更好的選擇餘地。遞交新的I-129F或I-130申請甚至可能導致駐廣州領館拒絕面談,或僅查問從上次拒簽後有什麼新的理由。拒簽的案件退回美國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處理它大約需要二年多,但移民局在去年曾表示,希望收到的退回案件在一年內處理完成。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辦事處已意識到許多廣州領事館的非理性判決,故對一些案件也把先前已批准的I-130案件再重新批准。這些案件的困難性是在案件重批後會再送回廣州,再次面談,但許多案件仍然再次拒簽。很遺憾的是,拒簽案沒有快速簡便的途徑可行。

根據移民法,不管領事館官員的判決如何不合理,都無法起訴。如果真的能去告他們,相信領事官員的判決會更合理些,並照法規行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