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12月6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逼原配離婚 破壞家庭 二奶不能辦身分

一位心碎的讀者問:

我原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丈夫和我20年前來美。我們一起工作,事業有成,兒女雙全。2004年來,我丈夫受到一個中國妓女的誘惑。她於2005年以B2簽證入境美國,做了我丈夫的二奶。聽說她目前的身分是「I」。

現在我丈夫逼我協議離婚,然後他將與那個女人結婚,為她申請綠卡和公民。我不同意,所以他對女兒和我施用暴力,甚至用尖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逼我就範。

我可以照他的要求去做嗎?移民局是否會發現,而視我為他的幫凶呢?美國法律允許破壞我家庭的妓女成為美國公民嗎?

李亞倫律師答﹕

「I」簽證是給人在美國,為海外媒體如報刊、雜誌、期刊或電視公司工作的媒體代表。如果她確實是海外媒體的代表,她看來不會是妓女。

如果你丈夫施用暴力,你可以向州法院申請保護令,你要自己決定是否對離婚提出異議。

美國移民法不允許一位破壞婚姻的外籍人士,由婚姻破裂的一方為其申請移民,獲取綠卡。當然,問題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否會知道申請人在為破壞其婚姻的人申請移民福利。這些可能取決於完成離婚手續的離婚理由。

問答 2.

偷渡入境 不涉道德敗壞罪

南希讀者問:

去年我以中國的一胎化政策通過政治庇護,現在有資格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我打算自己填寫I-485表格。但表格中問到,是否違反任何道德方面的罪行或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被拘捕過。

因為我曾違反了中國的一胎化政策,未婚先孕,被強行抓去墮胎。這種違反一胎化政策又未婚先孕,是否構成道德敗壞的罪行?被強行抓去墮胎算不算被逮捕過?此外,我偷渡入境美國,是否再次造成道德敗壞的行為?

李亞倫律師答﹕

你可以填入你因違反一胎化政策而被逮捕過,這不構成道德敗壞的行為。

偷渡入境美國,也不是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

問答 3.

婚姻臨時綠卡 可出國旅遊

趙讀者問:

我丈夫於2007年6月以綠卡為我們在中國的成年未婚女兒申請移民,最近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單,說該案已送交全國簽證中心。朋友說還要再等四年以上,是真的嗎?

我們想替她找一位男朋友,這樣她就可以與美國公民結婚,以未婚妻身分來美。

不過,我們擔心如果婚姻不順利或日後發現相處並不適合,她一定要返回中國嗎?如果這樣,是否會影響我丈夫在2007年的申請?優先日期是否仍然有效?她可以用臨時綠卡出國旅遊嗎?

她是我們的獨生女。我丈夫已經75歲,需要女兒盡快合法來美照顧我們。她應該以未婚妻身分來美或在中國先結婚呢?這類簽證都需要提供經濟擔保嗎?

李亞倫律師答﹕

目前永久居民申請成年未婚子女的F-2B移民類別排到2001年10月1日前遞交申請的案件(依照2009年11月的簽證配額表)。現在看來排期要等八年。

若照時間來算,1993年10月1日的優先日期,在2002年6月才排到簽證配額,現在排到2001年10月1日,故從2002年6月到2009年11月才七年多。

觀察過去幾年的簽證配額進度,F-2B移民類別的平均等待時間為七年多,但以配額表的時間來算則為八年。

我認為你朋友估計還要再等四年是太過樂觀了。如果你丈夫成為美國公民,等待期當然會縮短很多,因為目前美國公民申請成年未婚子女的F-11移民類別已排到2003年10月15日前遞交申請的案件。(依照2009年11月的簽證配額表)

永久居民申請成年未婚子女的F-2B移民類別時間很長,且你丈夫年紀已不小,讓我們假設你丈夫不會成為美國公民,你想替她找一位美國男朋友結婚,只要關係是真實的應該可以。

也就是說你女兒要和她的丈夫像夫妻一樣住在一起,沒有像夫妻一樣住在一起,美國政府當局會視為假結婚。

若婚姻不順利,她是否必須回中國要看案件情況而定。如果你女兒決定要走這條路,你丈夫為她申請的案件會自動無效,因為她一旦結婚就無法享受永久居民未婚子女的權利。

如果你的女兒透過婚姻而獲得有條件臨時綠卡,她可以用臨時綠卡出國旅遊,因為有條件臨時綠卡除了有兩年的期限外,其他意圖和目的與綠卡是一樣的,兩年時間快到時,她要遞交一份I-751申請表,解除她有條件臨時綠卡的限制。

至於時間快慢的問題,未婚妻的申請比透過婚姻的申請快。

中國的K-1未婚妻通常在大約6到9個月的時間可以來美,I-130親屬移民申請移民簽證通常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K-3申請(是美國公民申請配偶的一種非移民簽證)不比I- 130親屬移民的申請快。

依我們的經驗,我們看過公民及移民局同時裁決這兩種案件,不論那種案情,經濟擔保人是需要的,K-1或K-3申請人必須簽署非移民的經濟擔保書,即I-134表,而非I-864表。當你女兒人在美國要試圖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時,則要填寫I-864經濟擔保書。


問答 4.

公民申請家人 需分別填表

李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希望申請我的父母和姐姐一家人移民美國。

我應該為我的父母及妹妹一家人個別填表嗎?我需要遞交哪些文件?我父母和妹妹要提供哪些文件?什麼是FS-240表?我應該去哪裡拿這些表格?

李亞倫律師答﹕

申請你父母和姐姐一家人移民美國,你需要分別為你的父母各填一份申請表,並為妹妹申請一份。因為你父母符合申請沒有家屬的非配額類別,你一定要為他們分別申請,一人一份。

你要替你姐姐申請公民的兄弟姐妹F-4類別,此類別允許攜帶家屬,所以你只需要為姐姐遞交一份申請。

她的家庭成員若符合資格可以與她一起移民。

至於父母的案件,你在遞交I-130表時,要同時遞交你的美國公民文件,你的出生證明包括你父母的名字,你父母的婚姻證明和先前的任何離婚證明。

對於姐姐的案件,你在遞交I-130表時,要同時包括你的美國公民文件,你和你姐姐的出生證明,證明上顯示你們父母的名字。

如果你願意,也可以提供她的婚姻證明,她先前的離婚證明及她子女的出生證明。

FS-240可能不適用於你的案件,因為它是一份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是美國公民的報告。

除非你適用於這個特殊情況,你不用填寫,你可以用入籍證書,美國護照或美國的出生證明來證明你的美國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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