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8月2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沒和丈夫住在一起 臨時婚姻綠卡如何轉正

一位台灣讀者問﹕

24年前因為工作調動,我從台灣移民來美。我的兩個女兒都在美國出生。四年前我和已結婚20年的前夫離婚。

離婚期間,我碰到一位小學同學,決定與他結婚。因為我自己的公司和房產在這裡,所以雙方同意他從台灣搬到加州來會容易些。我們兩人單獨地渡過了愉快的第一年。三年前,他的兒子和女兒搬到這裡讀高中,我只得偷偷地和他到拉斯維加斯州結婚,好為他和他的孩子申請綠卡。自從他的孩子到了美國後,他跟孩子住一起,而我自己住,因為我不想和他的家人同住。我們四人於2007年一起去洛杉磯下城移民局面談。

他們的臨時綠卡即將到期。他較重視孩子,所以他租的房子沒有我的名字。他的支票帳戶有加上我的名字。我們沒有為對方買人壽保險。2007年他的報稅單是以戶長的身分申報,W-2年薪為1萬5000美元,2008年他的報稅單是以已婚但分開申報身分,W-2年薪為7萬2000元。我2008年申請延期報稅。我們準備離婚,但我什麼時候申請離婚才不會影響到他的綠卡?如果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結婚又離婚,會有麻煩嗎?

李亞倫律師答﹕

我認為,你必須同和你丈夫及孩子聯名遞交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I-751表格。因為你住在加州,這份文件應該遞交到美國移民及公民服務中心的加州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會仔細檢查你遞交的所有文件,他們有權批准你們的申請或把案件送到你當地的辦公室安排面談。因為你和你丈夫聯名共有的文件不多,所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要求你們去面談的機會較高。假如在這段時間申請離婚,肯定會影響到你們聯名申請案的批准機會。

但是,一位離婚的外籍人士也有可能獲得十年綠卡,只要他可以證明在離婚前這段婚姻是真實的。只要你的行為光明正大,且你的婚姻不是僅為了要協助你丈夫及他的孩子拿綠卡,那麼國安局不會找你麻煩。結婚和離婚時間的長短通常不是考慮重點,因為人們結婚和離婚的時間都不同。

 

問答 2.

離開美國兩年 能否保留綠卡

李讀者問﹕

我母親有綠卡,今年75歲。她於2003年10月回中國後,一直沒有回美。母親回中國照顧我生病的姐姐,姐姐幾年前過世。現在母親想回美國。請問﹕

她已離境超過五年,可以用她原有的綠卡入境美國嗎?如果她在飛機場被移民官員拒絕入境,美國移民局會安排把她以原班飛機送回去嗎?回程機票由誰支付?

我真的很想她回美國跟我們及她的兩個外孫同住,但是她不會說英文,年紀又大。如果她入關被拒,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幫忙送她上飛機返回中國。

李亞倫律師答﹕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她的綠卡已失去入境效用。持綠卡居民入境最長要在一年內回來。如果你母親以你姐姐為由提出特殊情況,她要能夠回答你姐姐已在幾年前去世後,為何沒有回美國。

如果她被拒入境,你母親可以要求由移民法庭來判決。這種情況,她很可能允許入境美國﹐但國安局很可能把她的綠卡及護照收走。

另外,如果她在機場放棄她的綠卡,移民官員可以把她送上下一個飛往中國的班機,由美國政府付費,或讓她以探親身份入境在美停留一段短時間。

如果你是美國公民,我建議你重新申請你的母親,這可能是較好的選擇。這份申請在移民局批准後會轉到廣州的美國領事館安排面談,然後再由領事館簽發綠卡。

 

問答 3.

綠卡在海外居住近六年 入關有無問題

嚴讀者問﹕

我的母親持有綠卡。她在2007年8月離開美國。因為生病的關係,她一直留在中國。她打算在2009年8月前返美。你認為她回來會有問題嗎?她的綠卡會被如何處理?她在離開美國前領到回美紙。

李亞倫律師答﹕

我猜想你是指母親離開美國前申請了回美證而不是回美紙。回美紙是那些還沒有拿到綠卡的人申請的,回美證是永久居民的回美文件。永久居民沒有資格申請回美紙。回美證持有人在離境一段時間之後,允許在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再入境美國。如果你母親離境不超過兩年,她可以登機回來。

我建議她攜帶她的病歷記錄來證明她的病情。萬一國安局檢查官在機場提出異議,她有資格提出到移民法庭開聽證會,同時也繼續有權在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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