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1月1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永久居民回中國 如何保住身分

楊讀者問:

我今年72歲,內人71歲。女兒為我們申請移民,2007年12月我們夫妻倆同時獲得綠卡。我們想回中國處理家事和工作上一些事情並旅遊。我們估計需要1年半到2年左右。回美後,我們將長期住下去。我聽說需要辦回美證或白皮書。請告訴我們如何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你們都是永久居民,你和你的妻子必須申請回美證。回美證可讓你在海外停留不超過2年的時間。因為你已經在旅遊前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你打算長期旅遊,雖然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再入境,但它會減少入境遭遇麻煩的機會。

你必須人在美國時遞交申請。遞件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鼓勵申請人馬上離境,因為申請人大約在1個月後會被要求去做臉部掃描和打指模。目前回美證的申請費是305美元,臉部掃描和打指模費用是80美元。目前移民局的處理時間大約要6個月。

回美證申請表應該寄到下列地址:

由郵政局遞件: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O. Box 87131
Lincoln, NE 68501-7131

由私人郵遞公司遞件: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850 S. Street
Lincoln, NE 68508-1225

 

問答 2.

領綠卡未透露是共產黨員 在入籍申請時如何處理

陳讀者問:

我和妻子在1994年探親來美。1998年妻子申請政治庇護獲得批准。2004年我們兩人均取得綠卡,現在正計畫申請入籍。我在中國曾是共產黨黨員。自從來美後,我沒有再與原組織聯絡。當我申請探親簽證和綠卡時,沒有填報此事。如果我在申請公民時還不講真相,等於繼續欺騙。但我若如實填報,等於承認過去犯了欺騙行為,為此陷於實報和隱瞞的困境。請問:

1.如果我按實填報,移民局是否會因以前欺騙而取消我的綠卡?

2.如果我不按實填報,會有什麼後果?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確處於困境之中。作為律師,我不能指點你去違反法律道德。我只可以指出你隱瞞曾是共產黨黨員之事,可以成為移民局重新審查你已批准的政治庇護案和綠卡申請案的理由。另一方面,這次再隱瞞事實若被發現,還會讓你5年內無法符合申請公民的資格,因為在入籍申請表(N-400)上說謊,表示你的道德人品不良。

問答 3.

修女持宗教簽證4年 是否符合移民資格

瑪麗亞修女問:

我是修女,並持有宗教簽證4年,這幾年我沒有離開過美國,我想知道我是否有資格申請綠卡?

李亞倫律師答:

天主教的修女已持有宗教簽證4年,只要你能證明過去的2年你在做修女的工作,則有資格申請綠卡。申請特別移民宗教工作者的條件是:

1.當事人在申請前至少要2年是一個宗教教派的成員,此教派在美國有一個真實非營利、宗教的組織。

2.進入美國的目地是工作(你的情況)為此組織做宗教的行業。

3.在申請前持續地做這種行業至少2年的時間。

請注意,非牧師的移民簽證,像你一樣,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現在要求須由你的宗教組織為你申請並為你證明。直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其網站公布一份新的版本,可以使用目前的I-360申請表2008年5月27日版本。除了遞交申請外,一位經授權的官員必須證實,已做好一定數量預防欺騙的檢查。

 

問答 4.

B-2生孩子拿州福利 對日後簽證的影響

蘇讀者問:

我持B-2簽證來美國(沒有經濟擔保人),在美逗留期間生了孩子。因為當時擔心生產時有意外,所帶費用不夠醫院開銷,經過諮詢華人醫院後,我申請了懷孕生產州政府的社會福利。我的申請批准。

為此,我是否會被列上移民局的黑名單?是否影響我日後來美的簽證?今後帶孩子回美國須辦什麼手續?

李亞倫律師答:

我查看了非移民申請表(DS-156),上面沒有問到有關向美國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領取須經過補助經濟情況調查福利的問題。如果你以B-2簽證入境美國,在入關時,移民審查官員通常不會問這類的問題。然而一個比較普遍的情況是,當你要獲取另一份非移民B簽證時,將透露你的孩子是美國公民,那時的問題將是你是否具有申請B-2簽證必要的非移民傾向條件。

DS-156表要你透露在美國的親戚,包括所有的兒子或女兒,即使他們人不在美國,也要填是否有綠卡或美國公民的身分。日後要帶你的孩子回美國,你可設法說服美國領事館,你來美的目的是要把孩子帶給他人照顧,且你在短時間內會回到你的祖國。

若此路行不通,你可託親戚帶孩子回美國,並附上一封適當的授權書和保證這位授權的人會在美國機場接他(或她)。請注意,在美國機場接孩子的人若沒有身分那可能有麻煩。

另一方面,如果你計畫孩子成人再讓孩子回美國,他(或她)可申請美國護照,買一張飛機票回美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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