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9月29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公民繼父和媽媽離婚 是否影響繼子女的身分

電子讀者問:

我的母親於2000年年初與美國公民結婚,然後申請我和哥哥。2003年我哥來到美國,並收到「歡迎到美通知」,幾個星期後收到綠卡。我於2004年10月來美也收到「歡迎到美通知」,上面說我在2、3個星期後會收到綠卡,但至今仍然未收到。我去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網站查詢,上面顯示「已發送批准通知單」。2004年,我繼父有一些稅務問題,國稅局從我父母擔保的帳戶扣了3000元,之後我母親把帳戶上所有的錢提出。從那之後我一直在學語文,沒收到綠卡也不知道它的重要性。現在,我的父母鬧離婚,且我轉校需要綠卡複印件。請問:

1.是不是沒有擔保資金,因此沒有簽發綠卡給我?如果是,我們一家4口需要多少擔保金?

2.今年5月我滿21歲。如果我的父母在我獲得綠卡之前(或在我獲得綠卡之後)離婚,因為沒有美國公民作我的擔保人,對我的身分有沒有影響?

3.是不是因為背景檢查導致我綠卡的延遲?

4.憑你的經驗,是否有其他延遲的原因?怎樣才能最快拿到綠卡?

李亞倫律師答﹕

1.你在收到歡迎到美的通知後,擔保資金不會是你沒有收到永久居民綠卡的一個原因。

2.當你收到歡迎到美的通知,並說你在幾個星期後就會收到綠卡,通常代表你已經是永久居民。除非那封通知有錯,你母親和繼父離婚不會影響你的身分。

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發出歡迎到美通知之前,已對你做過所有的背景檢查,此通知說你在兩三個星期後會收到綠卡。

4.你到現在還沒有收到綠卡,很可能服務中心弄錯了、綠卡送錯地址、或送對地址但被退回移民服務局、或在送到後被別人拿走或扔掉。我建議你向當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資訊傳遞系統(InfoPass)預約面談,查詢你綠卡的下落。你必須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網站(www.uscis.gov)的InfoPass系統預約面談的時間。

問答 2.

E1和E2簽證批准的條件

潘讀者問:
我想詢問有關在美設立新公司,及公司設立後可否立即為投資者和雇員辦E-1和E-2的身分?且從設立公司到簽證申請費用是多少?

李亞倫律師答﹕

E-1簽證是簽給協定國貿易商,而E-2簽證是簽給協定國投資者。申請人必須是與美國有航海協定及商業貿易的國家的公民。協定國公民能設立由他或她擁有的企業,並為同一國家公民的執行長、經理或有專業知識的當事人,申請E-1或E-2身分。E-1的公司必須至少擁有協定國企業一半的業務,並且E-2投資者必須證明投資的水平和E-2投資企業的類別同量相稱。

美國政府認為,E-1和E-2簽證不應該僅為讓當事人可以謀生糊口而隨便簽發。E-1或E-2的公司應該在美國擴大工作機會。你也許能為投資者和雇員在設立公司後,馬上遞件申請,但這樣做必須提出公司為真實企業的證明。譬如公司的資金規模、辦公室租約、營業計畫、先前的市場營銷分析、與其他公司的協議等等,都會是決定是否簽發E-1或E-2簽證和身分時的因素。

至於你第二個問題,有關設立公司到簽證申請的費用,我們的費用很合理,但不公開報價。

問答 3.

政治庇護者子女可以擔保女友嗎?

陶讀者問:
我於今年4月透過我父親的申請來到美國。我的父親是政治庇護者,屬V-92類別。我在家裡有個女朋友,如果我申請她,要多長時間?我的朋友告訴我,我不可能現在為她申請,要拿到綠卡才可以,就是還要等1年。所以,一旦我有綠卡申請她要多長時間?如果我現在拿到綠卡之前回去,可以嗎?

李亞倫律師答﹕

以政治庇護子女的身分來美國,你必須保持這樣的身分一整年,才可以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那樣申請後,你必須等待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正常處理時間,來由移民中心審理你的案件。

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處理時間表顯示,內布拉斯加及德州服務中心都在處理2007年7月遞交申請的案件。這兩個中心是唯一在美國受理政治庇護轉換I-485調整身分的服務中心。當你得到綠卡的批准後,才能為配偶申請。目前這個類別案件被積壓約5年。

你不能為女朋友申請,你目前的身分也不能擔保任何人。如果你希望回家鄉,你可以使用目前的護照,因為你是政治庇護家屬而非主要庇護者。如果你長期離開美國,你再入境美國的時候可能會有問題。

另外,從現在起,你在美國以外停留居住的時期,要從你等待申請I-485調整身分規定的一年期間中扣除。

問答 4.

在美國非法居留逾1年及有關兒童保護法資格

楊讀者問:
我在1991年跳機來美國。家人從1998年(當時我17歲)開始申請I-130親屬移民,但到2005年依然沒取得合法身分,因此我放棄它而回到台灣。因為我在美國非法居留,是否代表我已在美國的黑名單上?2007年我的父母取得綠卡,但不幸的是,我和姐姐在2007年已超齡。我是否受新的兒童保護法的保護?我人在台灣,是否會影響父母對我的申請?

李亞倫律師答﹕

你當初來美沒有經過檢查,而又在2005年離開美國,因為自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的當事人,將受到10年不得再入境美國的處罰。如果你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移民簽證時,還沒有度過這10年的時間,為了要讓你將來能返回美國,你必須以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將造成極端困難為由,而申請豁免。

你說你的父母在2007年取得綠卡,但沒有透露是那一種移民類別,或I-130親屬移民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的等待審理期間。所以我不能預測你是否符合和你父母一起移民的資格,但認為根據你的年齡、親屬移民類別和優先日期,美國在台協會(AIT)的判決是正確的。

如果你主要申請人的父或母親若還沒有為你申請,應該為你遞交I-130申請並要求給予舊的優先日期。雖然我們還沒見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簽發舊優先日期的趨向,但看來簽發舊優先日期的爭論點具有說服力。你此時人在台灣,不會影響你父母為你申請,但在你移民手續的末期,如果你離開美國還未超過10年,你必須申請豁免。

問答 5.

臨時綠卡何時轉正式綠卡

洪讀者問:
我在2005年5月與美國公民結婚。2007年5月收到2年為期的臨時(有條件)綠卡。於2008年5月我已結婚3年整。我現在是否有權申請入籍呢?我諮詢過許多律師,但說法不一。請給予明確解答。

李亞倫律師答﹕

為了要申請入籍,你必須和美國公民結婚滿3年,公民配偶拿到公民已滿3年,你必須與美籍配偶同住滿3年,且擁有臨時綠卡2年9個月(在你滿3年前的90天內,你可以遞交入籍申請文件)。依你的情況,因為你擁有臨時綠卡的時間比要求的時間少,目前不符合申請資格。你將在2010年2月左右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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