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9月7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如何透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辦移民

莫讀者問:

我於兩年前以學生F1簽證來美,現在的學生都沒有社會安全號碼。請問我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需要辦那些手續和準備哪些資料。結婚後,在等待綠卡期間我可以回國嗎?要多長時間我可以拿到綠卡?

李亞倫律師答﹕

在你和美國公民結婚後,必須向芝加哥信箱遞交I-485調整身分的整套文件。芝加哥信箱為:

採用美國郵政局遞件,地址為:
USCI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

採用私營快遞公司遞件﹐地址為:
USCIS
Attn:FBASI
131 South Dearborn,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這份申請你至少必須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I-485調整身分申請表、你和你配偶的G-325A個人履歷表、I-864經濟擔保書、體格檢查報告、結婚證書、所有以前婚姻中止的證書、美國配偶的公民紙、你的出生證和你合法入境的護照及I-94小白卡的複印件。如果你願意,可同時申請工作許可證和回美紙,以便在等待綠卡的期間工作及再入境。

全國福利中心在做好初步處理後,會把你的案件轉到你居住當地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公室安排面談。一般而言若面談成功,你會在30天到60天左右收到臨時(有條件)綠卡。面談的時間依地區辦公室處理狀況而定,但是大約在一年之內。



問答 2.

依兒童保護法計算年齡

李讀者問:

我的家人在1994年10月為我全家遞交I-130親屬移民(F-4)的文件,優先日期是1994年10月4日。我們在收到全國簽證中心(NVC)的通知後,在2005年8月26日遞交移民簽證登記表,同年11月3日全國簽證中心通知我們填表面談。2006年4月我的家人通過面談及簽證,並在同年7月入境美國。不幸地,面談時我已經超出21歲,因此沒有收到面談通知。但我事後諮詢一位律師,他說案件批准時我僅有21歲又四個月(我在1983年6月出生),應該可以同時遞交文件的。請問我可以現在申請重新開案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舊的優先日期嗎?

李亞倫律師答﹕

依你的情況,你父母的排期在2006年4月排到,那時你已超過21歲。你沒有提及你家人親屬移民I-130移民局給的批准日期,但很明顯的那會在2005年8月26日之前,即你向全國簽證中心遞交移民簽證登記表之前。因此,從1994年10月4日你遞交申請算起,你案件的審理時間僅可能花了大約八個月。根據兒童保護法規則來算,移民局審理I-130案件的時間可從你的年齡中扣除。即使這八個月的時間是準確的,扣除八個月不會幫助你達到依兒童保護法和你家人一起移民的資格,因為你父母的優先日期排到時,你大約已比21歲大出22個月。根據兒童保護法規定,只有當優先類別排期排到時,申請人的年齡才可凍結。你若申請重新開案,看來沒有爭辯的理由。

我建議先前主申請人的父或母親若還沒有為你申請,應該為你遞交I-130申請並要求給予舊的優先日期。

雖然我們還沒見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簽發舊優先日期的趨向,給像你這種情況的人,但看來簽發舊優先日期的爭論點具有說服力。

問答 3.

美國公民私生子女如何成為美國公民

傑克讀者問:

我的朋友是美國公民。當他在中國工作時,有一女友。友人返美後,另婚。婚後,得知女友為他生一女。請問:

1.父為美籍,女兒能否成為美國公民?

2.我的朋友要如何申請他的女兒移民美國,需要什麼文件?

3.之後,他的女兒可以申請她的母親來美探親和團聚嗎?她的母親是否會受到任何限制或簽證配額呢?

李亞倫律師答﹕

1.你朋友的私生女只要符合下面的條件就可以成為美國公民:你的美國公民朋友一定要在孩子出生前人在美國或美國領地居住五年,其中的兩年須在他14歲以後才算。另外,父親和孩子血親鑑定要做好;孩子出生時父親一定要是美國公民;父親一定要寫同意書擔保孩子的生活到18歲;孩子在18歲以下時,孩子要是合法的,或父親承認父女關係,或父女關係已由法院認同。這種情況下,他的女兒可以申請美國護照。假如無法達到這些條件,如果你的朋友為她擔保申請綠卡,然後她以綠卡身分入境美國,且你的朋友已證實他有孩子的合法和人身監護權。那麼,她仍然可以成為公民。到時,她可以申請入籍。

2.如果這位女兒還不是公民,她必須以第二種方式符合資格,你的朋友可以以I-130親屬移民表來開始申請女兒的永久居留身分,要提供他的美國公民紙和孩子的出生證上面顯示他是孩子的父親。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批准I-130後要提供進一步的文件,然後會把批准單寄給全國簽證中心。全國簽證中心 (NVC)會給一張其他文件的清單好讓你朋友的孩子移民。

3.沒有可以讓母親長期來美並與未成年子女在美國團聚的特殊簽證。

實際上,進行上述程序會減低她與女兒的關係,因為她必須放棄女兒的合法和人身監護權。但她當然可以向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短期的探親簽證,但探親簽證的簽發領事官員有自主權。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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