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5月11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妻兒公民身分 可彌補丈夫居住美國不足嗎?

李讀者問:
我一家四口於1997年移民美國,全家都有綠卡。2003年我和兩個兒子都申請到公民身分。然而,我的丈夫因在台灣和中國辛苦工作,因此他在1997年4月到2007年年底只在美國停留687天。我的丈夫在2007年4月申請入籍。但因為於2002年和2007年間,他只在美國居留1577天,所以在面談後被拒。請問:

1.他是否一定要五年之內在美國至少居留兩年半?

2.如果妻子和兩個子女都是美國公民身分,是否可以幫助丈夫補時間上的不足?

李亞倫律師答﹕

我認為,你說你丈夫於2002年和2007年間居住美國共1577天是錯誤的,因為你說他從1997年4月到2007年年底只在美國停留687天。你大概是想說577天,所以我假設577天才是正確的。

1.公民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你的案件是五年)至少要有一半的時間居住美國才有資格申請入籍。申請人在這段時間也不能離開美國超過一年,除非他有N-470為入籍保持公民身分的批准單。五年的一半時間為912.5天。當事人就算達到這個數字或只多幾天,在入籍面談時要說服移民官員他們確實保持居住美國的身分也許會有困難。

2.即使你和兩個孩子都是公民,也無法彌補或幫助你丈夫不足的時間。但你們都居住美國的事實,在他達到入籍基本條件後會有幫助。

問答 2.

結婚近兩年會收到永久綠卡嗎?

周讀者問:
我在1999年9月以F-1學生簽證來到美國,在美獲得碩士學位,並於2004年獲H-1B工作簽證,該簽證到2006年12月有效。2006年4月,我與美國公民結婚並在2006年12月綠卡面談。不幸地,移民官在護照上蓋了我的案件仍在審查中(Pending),後來接到移民局的通知要第二次面談。請問:

1.如果我通過這次面談,我會拿到臨時綠卡或永久綠卡?面談時我們結婚將近兩年(差九天)。

2.我丈夫比我大15歲,以前曾擔保過他家三個兄弟。請問第二次面談要注意什麼?準備一年的稅單夠嗎?銀行單、電話單和醫療保險是否非常重要?是否會有真實婚姻的測定和證據?

3.我的I-94小白卡已在第一次面談時被移民官收走。我有兩個A號碼,一個是以前的工作簽證號碼,一個是這次結婚申請的。這個過程是否正確?

李亞倫律師答﹕

1.如果你通過第二次的面談,你有可能會收到永久綠卡,因為你的婚姻事實已通過考驗,而非要證明你是否符合調整身分的資格。通常調整身分的申請不是在婚姻面談時就會同時完成。萬一面談官員說不但要批准你的婚姻部分,也在當天要調整你的身分,你或你的律師可以要求等你的婚姻超過兩年後再批准。這樣的請求不利處在面談官員有可能會把你的案子擱在一邊,幾個月都不處理。

2.你應該攜帶所有你和丈夫住在一起並共同生活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自2006年起的合報稅單、租約或地契、房租收據、水電單、電話帳單、銀行證明、人壽和健康保險、汽車登記證、駕駛執照、州身分證和照片等等。你也可以請家人、朋友、親戚和鄰居寫聲明書證明你的婚姻是真實的。

3.移民官員通常會在I-485面談時收走小白卡(I-94)。我不知道為什麼你的H-1B工作簽證會發給A號碼,因為通常是不會有的。但比較普遍的是當事人在以F-1學生身分獲得實習生身分時會有A號碼。那個A號碼(以100為首的號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審理I-485調整身分時,不會視其為真正的A檔案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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