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3月9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符合入籍規定的五年前 離美時間未逾規定仍有資格入籍

Joe讀者問:

我在1995年1月25日取得綠卡。但在2000年8月前,我只來過美國三次,且均為短期逗留。我不在美國的日子共1928天,其間我申請過兩份回美證(白皮書)。於2000年8月22日起,我在加州工作並長期定居。這段期間,我僅離開美國四次,共計254天。

最近,我想申請入籍,但不知要如何回答N-400入籍申請表第七部分有關離美出境全部行程的資料。請問:

1.如果我必須寫下成為永久居民後所有離境的行程,我擔心七年前的紀錄不好,檢查官有可能拒絕我的申請。有位律師說檢查官有自主權,且近五年我已住滿三年,應該沒問題。

2.另一位律師卻說,如果我只提供最近五年的行程,應該可以的。但它不符合要求,且如果檢查官要求另補文件或拒絕我的申請,那更是麻煩。

3.我在2000年7月換了一本新護照。我是否可以只填這本護照上的行程,假裝舊的護照已遺失,不記得了?

4.我應該怎麼做才能通過入籍初審呢?

李亞倫律師答﹕

1.如果你以前沒有違犯法律,像在僅有綠卡的情況下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或雖持回美證但每次離境的時間長達兩年或超過兩年,那麼我相信檢查官只會看你最近五年的行程來決定你是否符合入籍資格。

2.你說得很對,只在N-400入籍申請表上填寫最近五年的出境行程是不符合要求的,因為它要你寫下成為永久居民後所有離境的行程。你最好填寫所有的行程。

3.我反對你採用這個方式。

4.雖然沒有人可以保證一定會成功,但最好的方式是誠實填寫。

問答 2.

面談後和宣誓前 須連續居住美國

張讀者問:

我在2005年6月申請入籍並在2005年11月通過面談考試。後來收到移民局的通知說需要背景調查。至今已超過兩年仍無消息。我聽說有的背景調查要查好幾年。請問:

1.在我收到宣誓通知時,是否仍然必須符合居住的要求即最近五年內居住不得少於30個月?

2.我已73歲,想回中國長期拜訪親友。如果我申請回美證,是否會影響我履行宣誓的手續?

李亞倫律師答﹕

1.入籍申請人仍然必須在美國連續居住。如果你出國旅遊的時間超出你留在美國的時間,當你宣誓時也許會有問題。宣誓通知單上要求你列出從面談後離開美國的所有行程。

2.長期回中國拜訪親友很可能影響你的入籍申請。就算申請回美證對入籍也沒有幫助,而是與你長期離開美國有關。

問答 3.

兒童保護法的計算規則 和無法預測的簽證進度表

金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於2000年10月18日申請我中國的妹妹和她的家人移民。她的兒子那時才 11歲(1989年9月24日出生)。我了解現在親屬移民兄弟姐妹F4類別簽證才排到1997年7月8日。所以我妹妹家人還要等三年,那時她的兒子將是 22歲,超過21歲。他可受到兒童保護法SPA的保護嗎?

李亞倫律師答﹕

此時很難說你的侄子是否符合兒童保護法、可和他的家人一起移民的資格。國務院每月公布的簽證進度表無法用科學的方式計算。我們很難準確地預知明年的進度,更別提兩年或三年後的進度。法律在這段等待時間也可能有所改變而影響進度或資格。根據目前兒童保護法的規則,你的案件在妹妹的優先日期超過簽證進度表上的日期時(即排到時),你侄子的年齡可開始凍結。從那個日期,你可扣除移民局在批准你侄子I-130案件所用的審核時間。另外,依愛國法案你還可能另有45天。如果把這些時間扣除後,你侄子的年齡小於21歲,他有資格根據今天的計算規則與他的家人一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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