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2月3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我母親以SB1簽證入境 是否需要遞交I-90申請補發綠卡

林讀者問:

我母親自1993年8月起即持有綠卡,她最後一次離境返回中國大陸很長一段時間,且她的綠卡過期了。

她向廣州領事館陳情,得到SB1簽證順利返美。入境的移民官員在她的護照上蓋著一個八位數字的A號碼,不久即收到移民局的歡迎來美函,其中有一段說,如果是以SB1簽證入境,則不會收到新的綠卡,原先的綠卡仍可繼續使用,除非原先的綠卡過期或遺失。若是如此,須遞交I-90申請綠卡復發。請問:

1.她的護照上有A號碼,是否意味著移民局已著手辦理我母親的新綠卡,且她不需要申請I-90?

2.是否因我母親的綠卡已過期,她必須像歡迎來美函上所提,填寫並遞交I-90表申請補發新綠卡?

3.她申請I-90表會不會被拒絕?因有遭拒風險,你是否建議她找律師代辦手續?

李亞倫律師答﹕

綠卡在過期一定時間內要遞交I-90綠卡補發申請。從外國事務手冊及我們諮詢的移民官員處得知,領事館可以接受I-90的申請。一般而言,如當事人在海外遺失綠卡是如此處理的。有些情形如綠卡過期並有SB1簽證,當事人可在入境時(如飛機場)出示SB1簽證及過期綠卡。I-90綠卡補發申請表可在入境關口遞交付費。不論是在領事館或入境關口遞交申請,新卡應該會在60天左右寄給申請人。如果沒有在領事館或入境關口遞交申請,外籍人士可能允許入境並吩咐他們一定要遞交申請I-90。

像你所述情況,你母親的護照上有A號碼沒有解釋是否需要遞交申請I-90。當需要申請而未申請I-90,沒有有效綠卡將讓你母親居住美國的身分吊在半空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不會對你母親採取不利行動,但她要旅遊、工作或申請福利都會有問題。我建議你母親利用資訊傳遞系統(Infopass)向當地移民局預約面談時間,查詢是否她已申請I-90且正在審理並為她製作綠卡中。假如她還沒有申請I-90,她應該遞交申請。資訊傳遞系統可在電腦網頁(www.uscis.gov)向當地移民局預約面談時間。若沒有電腦,她可直接去當地移民辦事處的窗口預約面談時間。律師通常可以協助處理這個程序,但你母親自己申請I-90的風險應該是很小的。

問答 2.

長期離開美國 對入籍的影響

李讀者問:

我和妻子、兒子在1995年拿到綠卡。由於必須照顧我在台灣罹患癌症的母親,且那時兒子才 15歲,所以我們沒有居住美國。這期間我們領了兩次的回美證(I-131)。在2000年11月,我們返回美國定居,購屋並分別就業及就學。從那以後,我兒子未離開美國,我們夫妻曾短暫地離美四次,現在想申請入籍。我們七年前的長期離境是否會對入籍不利?如果有問題,我們應該怎麼做?

李亞倫律師答﹕

只要你沒有超過允許回美國的期限,你過去離美不應該在你申請入籍時產生不利。此處所提超過允許的期限,是指在綠卡失效後、以非移民簽證或用某些方式從加拿大或墨西哥返回美國。如果你的綠卡已失效,你實際上現在有被遞解的可能。申請入籍的N-400表上第七部分要求你列出「從你成為合法永久居民起,你離開美國超過24小時以上的所有旅行行程」。如果你的身分沒有失效,入籍移民官檢查的重點將集中在你申請入籍前五年居住的時間。

問答 3.

美國公民配偶死亡後 何時可申請入籍

劉讀者問:

我和兒子於2005年3月在與美國公民結婚後移民來美。當時我們拿到臨時綠卡。不幸地,我丈夫在2005年8月過世。2006年12月,我通過移民局面談並拿到永久居民的身分,現在差不多已三年了,我應該在滿三年前三個月或滿五年前三個月申請入籍呢?我的兒子剛滿18歲,如果我可以在第一種情況下申請入籍,那麼我的兒子能否同時與我入籍呢?

李亞倫律師答﹕

由於你丈夫已經去世,你申請入籍的時間是四年九個月。移民法律不允許因與公民結婚但公民配偶已死亡的當事人在第三年申請入籍。

問答 4.

政治庇護綠卡者 何時可申請入籍

亨利讀者問:

我的朋友在2007年12月收到他的政治綠卡。然而令他困惑的是綠卡上註明永久居民身分從2006年11月就開始,合法有效期到2017年11月截止。我的朋友是否可以在2011年申請入籍?

李亞倫律師答﹕

對政治庇護綠卡的案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一般會給倒退一年的時間,此日期會顯示在綠卡上的綠卡起始日。因此,你朋友的起算日是2006年11月,他可以在2011年申請入籍。

問答 5.

案件重開後 才可申請綠卡

楊讀者問:

我來美國已有七年,入境時在波多黎各被捕,我出庭輸了。但在2007年我的聯邦上訴案贏了,且案件被送回移民上訴局重審。不幸地,移民上訴局再次拒絕我的案件。我丈夫在出庭贏了他的案件。他為我申請I-730並在2007年批准。目前,我有A5卡。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我可以在2008年申請綠卡嗎?

李亞倫律師答﹕

法律規定像你這樣已經被判遞解出境、拒絕入境或移送出境的當事人,仍然在那些處理程序中,你必須把你的案件重開後才可申請綠卡。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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