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1月20日 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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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1.

2000年12月21日前人在美境才可享受245(i)條款

網路讀者問:

我於2001年3月底申請勞工紙並獲得批准,也得到職業移民(I-140)申請的批准。我已申請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I-485),但剛收到移民局的來信,要我提供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的資料。除了2000年12月15日到2001年1月1日期間我去馬來西亞旅遊兩個星期之外,從1999年以來我一直住在美國。那時,我以學生簽證(F-1)身分去旅遊,但回來之後沒有回去上課。移民局從未因此事找過我任何麻煩。我已經給移民局我護照的複印件顯示我旅遊的資料。我的上司是一個好人,但如果我必須長期離開美國或沒有工作許可證,他不會讓我繼續工作。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情況有困難,因為法律很明確地規定於1998年1月15日到2001年4 月30日間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者,為要享受245(i)條款的福利,本人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必須身在美國。我不認為此條款有任何例外情形。如果你希望繼續答覆移民局有關你調整身分(I-485)的問題,你可以把在2000年12月21日左右人在美國的文件證明寄給移民局,希望審查官員對你在那個特定日期不在美國的事實睜一眼閉一眼,或者寄回這些文件並附帶一份完整的解釋及爭辯,你大體上符合245(i)條款。然而,這樣解釋和爭論也許無法讓審查官員對你的案件睜一眼閉一眼。

另一方面,如果你決定去領事館辦理移民手續而不在美調整身分,你應該瞭解很可能你不會有工作許可證,且有可能必須離開美國一段時間。即使你在美非法居留,看來你不受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因為F-1學生身分沒有具體日期,沒有具體日期的身分無法累積時間,故不受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除非你的申請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出的正式拒絕信或收到移民法官的法令。你應該可以要求撤銷I- 485綠卡的申請,並要求把I-140職業移民批准單轉到馬來西亞的美國領事館。

然而有可能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自動地把I-140案件轉出,但會要求你提出一份I-824表把批准的申請文件轉移他處。一旦你撤銷I-485綠卡申請,你在法律上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證。然後在排期開放時,你將必須開始大約9到12個月時間的領事館作業部分。

我注意到,你還要面對另一個問題,那是你於2001年1月回到美國後,沒有返校上學之事。除非你有一個無法上學的合理解釋,領事官員可能會認為你入境時欺騙他們,並讓你永遠無法入境美國。除非你有資格以美國公民或綠卡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為由,申請豁免。

問答 2.

來美從商的選擇

網路讀者問:

我在中國出生,但在20年前搬到智利,現在那裡擁有一家200個員工的工廠。我對來美很感興趣。我在美國已有固定來往的貿易公司,並有兩家小公司願意出賣部分股份給我。我有什麼方法可申請長期簽證或綠卡來美國呢?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選擇將取決於你和你在智利的公司願意如何幫你辦身分。依你的情況,獲取B-1/B-2 商務或觀光簽證來美不會有問題。但此類簽證允許在美國短期居留。如果你想長期居留又不願牽涉智利的公司,你可在成立、接管或擁有一半的美國公司股權。當其大部分生意屬智利和美國之間的交易時,你或許可以申請E-1貿易商簽證。E-1簽證屬非移民簽證,允許當事人居住美國多年。

取得綠卡可透過投資美金50萬或100萬的商務企業並聘用至少10位美國員工。達此目標有多種方式可行,包括成立自己的公司或參與區域性投資計畫。如果你希望成立一家與你智利公司相關的子公司(必須投資至少50%的股權),你會有資格申請L-1A跨國公司經理或總裁簽證,然後透過這家美國公司擔保,而不需申請繁雜移民程序及須長期等待的勞工紙。

萬一這些選擇你都不喜歡,你可以申請H-1B1新加坡和智利專業自由貿易協議簽證,為需要你管理技能的美國公司工作。我假設你有學歷及多年的管理經驗。這家公司可在日後透過勞工紙程序以經理職位擔保你申請綠卡。上述是在瞭解你的情況後想到的可馬上採行的方法。

 

問答 3.

J-1交換學者簽證過期後 申請職業綠卡的可能性

網路讀者問:

我三年前從比利時以J-1簽證來美參加烹飪學院課程。因為我來自中國,所以受到交換學者兩年回國居住的限制,但我已於去年從紐約中國領事館拿到豁免。我的身分在我的DS- 2019表2006年6月25日到期時過期,從那時起我一直為另一家餐館非法打工。我來美國之前就有經驗,且有一家餐館希望為我辦廚師綠卡。

但因為我是非法,也沒有在2001年5月1日之前申請移民,我知道我不具245(i)資格,如果我在海外的美國領事館綠卡面談,我將受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到目前為止,我沒有被抓,移民局也沒有寄信給我。我是否應該向餐館說不要幫我申請,只盼望下位總統能通過移民合法化條款?

李亞倫律師答﹕

245 (i)條款允許於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且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的多數非法移民,在繳付目前的1000美元罰款後,留在美國調整綠卡身分。你說你不符合245(i)條款。然而依你的狀況,你可以通知餐館開始幫你辦綠卡,因為除非你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出的正式拒絕信或收到移民法官的法令,你不受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儘管DS-2019表上有到期日,但J-1身分本身沒有具體的日期。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時間,是從特定的身分到期日算起,但不是照F-1學生和J-1交換學者簽證上寫的「身分持續期間」(D/S)而定。

餐館應該可以你為申請綠卡,並且你應該可以在海外的美國領事館面談領取移民簽證。假設,你的勞工紙和I-140職業類別申請都批准了,且你在移民局沒有其他不利案件,你應該在排期排到時接到領事館預約面談。你必須在面談前提早返回海外,以便做健康檢查或收集所需文件。如果你有其他移民資格,可在批准後依移民簽證返回美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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