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1月1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如何依兒童保護法計算年齡

網路讀者問:

我已遞交職業移民(I-140)申請,並於今年7月職業移民配額開放時,以第三優先類別遞交調整永久居民身分(I-485)的申請。我也同時為我妻子及兩個兒子申請綠卡,我的中國配額優先日期為2004年4月15日。我的I-140是在 2006年8月21日提出申請,並於2006年12月21日批准。我長子的出生日為1986年2月14日。請問:

1.我長子依兒童保護法計算方式,在排期排到時他已21歲又14天。有沒有什麼理由可向移民審理官員爭取這14天或只能希望移民官員漏算這14天?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計算兒童保護法年齡時,是以月計算,還是照正確的天數計算?

2.我另有一份在2005年4月22日以國家利益豁免(NIW)申請的職業移民(I-140)。此案已被拒,但現在仍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上訴辦公室上訴中。我兒子能否從這份申請得到好處?

李亞倫律師答﹕

1.你的計算方法看來是正確的,你兒子無法符合目前實行的兒童保護法,他的年齡照兒童保護法須在 2007年7月1日簽證公布排期排到時才凍結,他可扣除122天,也就是申請I-140的審理時間。但他總共需要136天,也就是從他21歲生日那天,即 2007年2月14日算到優先期排到的2007年7月1日。看來沒有什麼理由可向移民審理官員爭取這14天,所以只能希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網開一面。

2.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計算兒童保護法年齡時,是以日而不是以月計算的。

3. 如果你上訴贏了,那時2005年4月22日排期的中國簽證配額仍有配額,你兒子也許能受到兒童保護法的保護,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把上訴的時間扣除。從你開始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職業移民到上訴批准的審理期,在計算兒童保護法年齡時,你兒子可以把這段時間扣除(其他讀者請注意,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不需要勞工紙,而是直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職業移民I-140表)。

問答 2.

以245(i)條款申請綠卡 同時申請回美紙的危險性

網路讀者問:

我是一位專業廚師。我勞工紙的優先日期是2001年3月,職業移民I-140已在 2005年5月批准,我的245(i)條款綠卡申請(I-485)也在2006年1月遞件且付了罰款。2006年8月,我在紐約市面談過一次,但沒有通過。因為面談一星期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知我,說我領了回美紙,出國後再入境,但因在美國已非法居留超過一年,所以受到非法移民的處罰。我的律師在 2006年9月幫我申請重新開案,但我想知道我現在還可以做些什麼事。我妻子和我一起申請綠卡,我們的孩子是美國公民。我的兄弟和姐妹都是永久居民,但我父母仍在祖國。

李亞倫律師答﹕

想以回美紙離開美國的人,如果在美國是非法身分,必須注意回美紙上的警告事項,不可忽視。按照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AIRA),大多數於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居住超過180天或一年的人,將受到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雖可申請豁免,但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明若離開美國,其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遭受極端的困難。你的情況看來不符資格申請,除非你的配偶以其他方式拿到綠卡或你的父母移民來美,豁免是無法透過美國公民子女來申請的。但聯邦第10巡迴法庭(包含懷俄明州、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堪薩斯州、奧克拉荷馬州、新墨西哥州)認為申請人仍可受245(i)條款保護,就算在美非法居留超過一年後離開又再入境美國,也可保留在美調整身分的資格。你的情況,若搬到第10巡迴法庭的管轄區並找到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你可能可以利用那份判例占到便宜。按照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轉換工作規定,當事人在I-140申請批准及I-485調整身分的申請已遞件180天後,只要新的職務是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可以把批准的職業移民(I-140)轉到新的雇主。但上述提到你搬到那個管轄區的情況可能不會被接受,因為你在案件被拒絕後才搬到那個管轄區,且在拒絕後才試著轉換工作。這些因素將減弱你成功的機會。

問答 3.

是否把舊的遞解令 重新打開的決定因素

網路讀者問:

我和父母從印尼於1995年以觀光簽證來到美國,那時我只有13歲。我父親為我們全家申請政治庇護,但1997年在移民法庭輸掉了,移民法官判我們在1997年1月自動離境。我父親有一份2001年4月申請的第三職業類別勞工紙,所以他符合 245(i)的資袼。我的未婚妻是美國公民,再過幾個月我們就會結婚。我們可以申請重新開案嗎?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你出庭那時年紀小,若和美國公民結婚後你申請重新開案會比你父母的案件好得多,當然我們假設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依你那時的年齡,在法律上你無法自行請求或違反自動離境的命令。至於你的父親,他應該查看他目前勞工紙的情況,因為勞工部基本上已處理完成積壓的案件。若他的勞工紙批准,但他仍會有困難說服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區域辦公室同意重新開案,因為他違反自動離境的命令。申請重新開案的權利須在判決後的90天內進行,否則將被視為過期而須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同意。當然,有特殊狀況可讓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局感動而批准開案的情形除外。

問答 4.

E-11批准後又被取消該怎麼辦?

網路讀者問:

2004年我以特殊人才(考古學家)類別(E-11)申請移民(I-140)已批准。由於我沒有在我的領域工作(我現在做電腦),我的律師建議我另外提出以現在從事領域的工作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我們遞件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僅拒絕了我新的申請,還把已批准的特殊人才申請取消了。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法律,你能以「良好和充足的動機」為由,反駁他們撤銷你已批准的申請。如此,要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責任提出撤銷的理由。上訴必須在收到通知15天之內遞件。我們在2004年向前移民局的第二巡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案(Firstland v. INS),成功地爭回取消已批准的申請案。此案當事人在職業移民I-140申請批准後,起程來到美國後其批准被撤銷。可惜,國會隨後通過立法否決了首地國際公司的勝訴。

問答 5.

工作簽證快要過期來不及申請延期怎麼辦?

網路讀者問:

我第六年的H-1B工作簽證將於2007年10月31日到期。我已在2006年12月 15日遞交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的申請,但還未收到勞工紙。因為我有企業管理碩士(M.B.A.)的學位,所以屬中國出生的職業移民第二類別。我的律師以前對此案很有信心也多次告訴我,就算我職業移民(I-140)的排期沒排到,只要我一拿到勞工紙,就可獲得第七年的延期。現在她不再是那麼肯定,我有何選擇呢?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你的勞工紙能很快地獲得批准,且你的職業移民優先類別(I-140)也在2007年10月31 日前獲准,你可能有資格獲得那種授予I-140批准而排期未到的三年H-1B工作簽證的延期。當然你的困難是工作簽證快要過期,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因在2007年7月和8月期間收到大量的職業移民申請,故不再接受職業移民I-140快速處理案件。第二種可能性為你也許能同時遞交I-140和I-485 並申請工作許可證,如果中國出生的第二優先類別在2007年10月或11月名額排到(H-1B工作簽證持有人有10天準備離境的緩衝期)。如果這兩種方案都來不及,你應該以其他方式保持在美合法居留的身分(譬如轉換學生身分F-1)或離開美國,直到你的勞工紙申請已遞交滿一年,或職業移民I-140已批准。如果你有其中的任何一項,即使你人在美國境外,幫你申請的公司可以為你申請H-1B工作簽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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