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0月2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如何依早期的245(i)版本調整身分

吳小姐問:

我是美國公民。我的妹妹於2002年從紐西蘭以H-1工作簽證入美。但她的H-1簽證已在 2006年過期。她現在仍然在美國非法工作,但每年報稅。我於1996年12月為她申請姐妹親屬移民。照移民局的處理時間,她的排期應該很快就排到。她可以在美國面談嗎?我聽說繳罰款即可,是這樣嗎?我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李亞倫律師答﹕

當非法外籍人士符合移民簽證條件時,245(i)條款允許多數人在付過罰款 (目前為一千美元)後,可在美國調整身分。此條款對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的那些人可能有益,或可用更早(1998年1月15 日)的條款版本。2001年4月份條款的受益人還須證明他們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

因為你的妹妹符合245(i)的早期版本,她不必提出那時人在美國的證明。若她有資格,她應該可以在排期排到時在美調整身分。除了批准通知之外,你的妹妹在申請I-485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時,必須遞交出生證明文件、結婚及離婚證(若曾離婚)、護照、I-94小白卡、你提出的經濟擔保書、體格檢查報告和相片。當然她也必須遞交I-485A表並付罰款。

問答 2.

以前沒去出庭如何重開驅逐案件

林女士問:

我於2001年來美國,申請法輪功政治庇護被拒。由於沒有出庭,所以我有遞解令。2002年我試著重新開案但沒有成功。那時,我有學生(F-1)簽證。2006年,我與美國公民結婚,但還沒登記。請問:

1.我應該先登記結婚,還是先申請開案呢?

2.具有學生(F-1)身分可不可以開案呢?

3.如果再申請開案又因理由不足被拒絕,會有什麼後果?

4.可用什麼方式重新開案呢?

5.我應該選哪個城市來申請開案會容易些?

李亞倫律師答﹕

1.因為你合法入境美國,若你的案件重新打開,應該有資格以和美國公民真實的婚姻而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但是,當事人在遞解程序後才有的婚姻都會被認定是欺騙的。另外,美國海關和移民執法局的政府律師對許多申請重新開案的案件都以沒有及時申請為由而拒絕開案。也可能這個婚姻是你申請開案的主要原因,所以你應該在試圖開案前辦好你的結婚登記。請注意,若你的這次婚姻有生孩子的話,至少會減少婚姻不實的懷疑。

2.如果你仍然保持學生身分(F-1),有可能可以依你目前學生身分的文件重新開案。你提到你已在2002年試著以學生身分F-1重新開案但失敗了。

你的情況比較不尋常,因為前移民局的一般政策是不會把有合法非移民簽證的政治庇護申請者送交驅逐出境的法庭程序。但是,如果你沒有繼續保留I-20學生身分,而只以過去的學生身分申請重新開案,很有可能是不會成功的。

3. 過去,我們會樂觀地勸告讀者重新開案,因為移民上訴局的判決是文書作業而非親自出庭,就算申請失敗,一般而言,申請人的情況會和沒有遞交申請是一樣的。但由於美國移民執法局對有最終驅逐令者加強逮捕行動,我們無法確定重新開案若被拒,可能會造成政府對外籍人士目前地址下落的知曉。不幸地,大多數的文件和證據需要提供申請人的地址。

4.依你的情況,你說你沒有出庭所以有遞解令。如果你從未收到遞解通知或對指控提出理由的通知(前移民局於 1997年4月1日前的指控文件包括遞解的控訴),你也許能以未收到通知令而重新打開移民法官的遞解令。當然如果你或你家的成人收到通知並簽收指控法令的掛號信,那麼是無法重新開案的。

5.你只能試著向因你未出庭而對你簽發判決令的那個移民法庭要求重新打開驅逐出境的案件。

問答 3.

父母入籍後孩子自動成為公民

孫讀者問:

我們夫妻和兩個孩子(一個現在14歲,另一個10歲)在2004年全都獲得美國護照。請問:

1. 我的兩個孩子沒有公民紙,是否算已完成入籍手續?如果沒有,應如何辦理?他們可以離境超過六個月以上嗎?

2. 他們可否在成年後再辦理入籍?如重新申請入籍?

3. 公民紙是否為必需品?在那種情況下需要用到它?

李亞倫律師答﹕

1. 你所有的家人現在全是美國公民。當你和你的妻子獲得公民身分時,你的孩子自動成為美國公民。兒童公民法案(自2001年2月27日起實施)規定,只要小孩在他的一個父母成為公民時,小於18歲並符合特定條件,就允許小孩自動成為公民。他們不需要公民紙。美國公民可以離開美國,要多久就多久,只要他們不放棄他們美國公民的身分或沒有放棄國籍的行為,例如為其他國家擔任政職或軍隊高級長官職位。

2. 你的孩子已經是公民。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N-600表申請公民紙證明。但公民紙對他們而言不是必需品。

3. 請參看第二個回答。

問答 4.

非法居留的父母要如何把公民子女帶回美國

董讀者問:

我和丈夫有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兒子,現在正在大陸親戚家中寄養。我現在想把他接回美國讀書。但我聽說2006年9月後,帶小孩進入美國時,親生父母必須到飛機場領回孩子。否則替人帶進小孩的人會被扣留,孩子也會被政府的兒童服務中心領走。我和丈夫在美國沒有身分,沒有任何文件。我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我們請教過海關及邊防保護局(CBP),其中一位官員說海關及邊防保護局需要事先有一份地保官公證的信,說明誰要來接小孩及父母身分證明的複印件。當我們提到父母沒有身分,這位官員說仍然要事先有一份公證的信及一份身分證明交給海關及邊防保護局。再問如果沒有身分證明怎麼辦,她說就帶地保官公證的信。她還說如果飛機在周末才到美國,又沒有事先和海關及邊防保護局聯繫好,孩子會被送到兒童服務中心。一位官員還說,假如帶小孩入關的人是小孩的親戚,他或她應該把這封信帶在身上,並和航空公司事先聯絡,這樣情形應該會很順利。

我們建議如下做法,但無法保證一定成功:由有身分的親戚帶小孩進關,親戚須攜帶他和小孩父母親的關係證明,會講英文並能回答海關官員的問題,父母親筆寫的一份地保官公證的信及父母親的任何一種身分證明。或者由有上述證件的親戚到機場接小孩。若只由朋友到機場接機是不太好的。我問到帶小孩進關的人會不會被扣留,一位官員答,帶小孩進關的人不應該被扣留,但會被質問。

我們要提醒讀者,上述回答不是海關及邊防保護局的官方答覆。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