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7月22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申請案件時姪女才10歲 是否受兒童法保護?

蔡讀者問:

我與丈夫在開始申請我弟弟、弟妹及他們的女兒時,我的姪女才10歲,他們現在再過幾個月就可以來美國了,但是姪女已超過21歲,可否跟她的父母一起來美國呢?如果不行,我應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與美國國務院對誰有資格受到兒童保護法(CSPA)的保護相當嚴格,政府機構對前移民局申請親屬移民的等候審理期予以扣除。另外,他們可依美國愛國法案再扣除45天時間。若這個親屬移民等候審理期及扣除45天後,申請人仍無法小於21歲,那麼移民局的立場是申請人不受兒童保護法保護。你必須要用此法來計算,以便確定你的姪女是否符合移民局的資格標準。

兒童保護法是立法引申形成的,其法規還沒有載明,但是移民上訴局及聯邦法院目前的解說比較寬大。法院與上訴局一致認為,如果當事人移民簽證簽發排期排到時小於21 歲,不應該因在2002年8月6日兒童保護法施行前滿21歲,就剝奪他們的移民簽證權利。他們認為被前移民局(INS)拒絕不算是最後的判決,因為可向移民法官那兒上訴,或到上訴局那兒上訴,甚至可以到聯邦巡迴法庭那兒上訴。

事實上,一個地區法庭案例裁決兒童保護法案,包括那些曾經因有資格但沒有遞交申請調整身分或移民簽證的人。至於兒童保護法的其他部分,一個地區法庭裁決,申請人必須在排期排到的一年內申請調整身分或移民簽證的規定是不適當的,尤其是那些已包括在簽證申請家屬中小於21歲的兒童,但在排期到期一年後才申請調整身分(I-485)。還有,上訴局在一個未公布的裁決認為,年齡超過21歲的人有權使用父母的原排期。但我要在此指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不同意給予這樣的優待。

未來兒童保護法會如何演變還是未知數,但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真要決定公布規則,沒有人相信服務局會定下寬厚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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