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7月8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政治庇護申請 最好在入境一年內提出

麥讀者問:

我在美國已生了一個小孩(所以在美國居住起碼有一年)。我還有合法的理由申請政治庇護嗎?我已諮詢過一些律師,有些律師說只要我生了第二胎就可以申請。如果這個方式可行的話,我是否有機會贏?還有,我生第二胎是否需要提供特別的理由給法官呢?

李亞倫律師答﹕

移民法律規定,政治庇護除了例外情況,一定要在當事人入境美國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過去曾公布,在那種情況下可在一年後申請政治庇護,也認可當事人情況改變。例如,最近的政治活動、信仰改變、當事人成長使得其與政治庇護主申請人的家屬關係終結、異族通婚、海外家屬受到威脅、新的判例等。

讀者應該知道,即使有例外,政治庇護申請也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遞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所謂「合理的時間」,是依案件當時的情況而定。所以依你的情況,最好在發現懷孕時找律師協助並收集所需資料,在小孩出生後及時申請。

我們過去以此為由向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爭取成功過。不過我們不知道美國公民移民服務局或移民審查辦公室是否有相關政策,說明在美國生第二個小孩,就可以免除申請人在一年內申請的規定。至於你的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據,我們要提及紐約、康州以及佛蒙特州的第二上訴巡迴法庭已經確認他們的立場。許多文件可證明福建省對一胎化政策執行嚴格,且退回一連串的案件到移民上訴局重審,要求重新考慮這些案件的證據。法庭也重審了兩位中國籍申請人的案件,他們都有兩個在中國或外地出生的孩子,但移民上訴局在2007年6月7日拒絕了這兩宗上訴案件。

其中J-H-S案件涉及在福建出生的子女。移民上訴局把申請政治庇護的資格定下了嚴格標準: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明:一、有一項具體的政策引用在申請人的案件內;二、申請人違犯了哪項政策;三、違反哪項政策會在當地受到懲罰,並增加對未來遭受迫害的客觀恐懼。移民上訴局引用國務院報告說,報告沒有清楚表示,申請人生第二個子女會被福建省視為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就算生第二個子女會被視為未經許可,但報告中不含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生第二個子女即會觸發福建省執法行動。

J-W-S案件涉及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移民上訴局說案件資料沒有顯示中國政府有一個全國性的政策,要求在海外生了兩個子女而回國的父母會被強迫結紮。證據建議若回去就算受到處罰,也只有罰款或經濟上的處分而已。移民上訴局還說,雖然依照中國當地的計畫生育可能對在海外出生的第二個子女有一些制裁處罰,但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福建省或長樂市的處罰,會讓他們害怕受到迫害。除非另有案件推翻移民上訴局的判決,政治庇護案件是否成功,要看違反計畫生育時,中國當地迫害的證據。

問答 2.

移民情況改變可寫信給全國簽證中心

吳讀者問:

弟弟一家人住台灣,10年前我以兄弟姐妹理由為他申請親屬移民,今年終於獲得全國簽證中心(NVC)通知,要每人繳付簽證費美金380元才可繼續辦理移民手續。但是他的太太因工作關係無法來美,想要放棄,只有我弟及其女兒想繼續辦理。請問:

1.除了繳付弟弟及他女兒的簽證費外,是否應該通知全國簽證中心他太太要放棄之事?須以書面還是電話通知呢?

2.繳付380美元後,一般要等多久才會收到面談通知並領到移民簽證?他的女兒今年已滿19歲半,不知是否來得及移民?

李亞倫律師答﹕

1.寫信給全國簽證中心較好,這樣在傳達上不會出錯。全國簽證中心的地址是:

National Visa Center
32 Rochester Avenue
Portsmouth , NH 03801-2929

2. 很難回答要等多久才會收到面試通知及拿到移民簽證。照國務院簽證辦公室每個月公布的2007年7月簽證進度表來看,台灣的兄弟姐妹親屬移民(F-4)類別將處理在1996年8月1日前申請的案件。不過,簽證表的進度不一定和月曆的時間同步。有時會提前,有時會拖後。從你有限的資料(你沒有提供排期,只提到「10年前」) ,我的意見是他的女兒在超齡前應該有足夠時間移民來美。


問答 3.

經濟擔保配偶綠卡 可以只用10萬美元資產

陳讀者問:

我於1932年出生,1982年已成為美國公民。前妻在五年前車禍身亡,我今年回大陸與一女子結婚,隨即回美辦理申請她來美的手續,但隨後要辦理經濟擔保。自從前妻過世後,生活成問題,我領取社會安全補助金(SSI),我的女兒生活也不富裕,沒法為我太太擔保。最近,針對我前妻車禍案,法庭判決對方須付十多萬元賠償金,這個金額可否作為我現任妻子的經濟擔保?或有什麼另外的方法來解決?

李亞倫律師答﹕

照經濟擔保書(I-864)的規定,你可以用資產來證明你有擔保配偶的能力。對配偶而言,擔保額是你資產總數除以三的金額。如果你不須擔保他人,因前妻車禍死亡而得到的賠償金10萬美元,足夠讓你擔保現任妻子。

問答 4.

重複繳入籍申請費 移民局不會退費

張讀者問:

據我所知,法律規定用中文來考美國入籍測驗的人需要在美國起碼居住15年,並在申請前的五年裡要在美國居住超過一半時間。

我的一個朋友以為中文入籍程序跟英文入籍程序一樣,也就是可以在規定必要居住時間期滿的前三個月內提交申請,所以他就提早三個月申請入籍,並且交了400美元申請費。移民局後來通知他打指紋,然後面試。但在面試時,考官說他不能考中文入籍測驗,因為他提早三個月申請了。我的朋友最後還要再付400美元並重新申請,他最後考了100分,拿到公民紙。

請問:他要付兩次400美元申請費合理嗎?他是領取社會安全救濟金的老人,400美元對他來說不是小數目,移民局是否該退他400美元呢?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朋友很不走運,因為就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什麼事也沒做,也很少會退費的。以我們最近一個案子為例,一位客戶要求為他遞交I-765工作許可證的申請,因為他的I-485調整身分還在審理中。

當我們把申請表寄出的第二天,收到了他的I-485批准單。我們立刻傳真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解釋他的狀況,要求不需再做工作許可證,且要求退還180 元的申請費支票。他們回答:「移民局的政策是不退款的,除非移民局本身犯了錯誤徵求費用。除非你能提供我們犯了這種錯誤的證據,否則是不退款的。」於是我們只好向銀行停止支付支票,但後來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帳單,說因為支票拒付要另收30美元手續費,還警告我們如果不按時繳付申請費加退票罰金的話,他們將會「按照1996年還債強制法案和31CFR901.9規條收取更多的罰金」。

他們還說會向信用局報告,當然這會對我們的信用造成不利影響。我們又寫了兩封信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去追究這些費用,強調他們沒有提供工作許可證的服務。

美國移民及海關執行局回信說:「根據聯邦法規規則第八項第103.7款與103.2款,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表有關的申請費與打指模費用,是不退的,而且還要在申請遞交時全部付清」、「取消或撤回申請是不還錢也不退回的」。

我們後來又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欠債管理中心的帳單說「18天的利息,以年息4%來計算」。那時,我們及客戶都覺得不值得繼續追究,最後付了移民局的費用。

從我們的客戶和你朋友的處境來看,移民局貪得無厭。因為減稅政策及伊拉克戰爭導致國債的增長,使移民局得不到政府更多的補助而要自己籌款,進而使移民局對申請移民的人變得沒有同情心。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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