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2月1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1994年F-4排期到後何時會收到辦綠卡的通知?

崔讀者問:

我的朋友在1994年提出申請第四類親屬移民。今年初從世界日報上看到排期已到,但不知下一步應該怎麼做?移民局會跟他聯繫嗎?還是他本人得去移民局查詢?另外,移民局會通知申請人還是受益人?我的朋友還需要知道哪些相關的資訊。

李亞倫律師回答:

如果你的朋友人在美國並想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他不會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進一步通知。這要全靠他知道他的優先排期何時排到,排期到後他可遞交I-485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的申請,並把文件寄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芝加哥的信箱號碼,地址如下:
U.S.C.I.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

若由其他快遞公司非郵政局,要寄件到:
U.S.C.I.S. 427 S. LaSalle, 3d Fl.
Chicago, IL.60605-1098

如果你的朋友需要工作許可證, 他可以同時申請。

如果你的朋友人在海外,他會收到全國簽證中心發出的通知,解釋如何在本國的領事館或大使館透過面談進行移民簽證,辦理永久居民的手續。在美調整身分和在領事館進行移民簽證的過程有兩個主要的區別。與領事館處理不同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一旦在其親屬移民(I-130)申請批准後,不再追蹤申請人的案件。也就是它不會提供如何申請永久居民的步驟。

第二個區別是國務院將試圖完成所有的文書工作,以便簽證申請人在優先權日期排到後安排面談。在美國調整身分,申請人要等到排期排到才可以申請調整身分。像你朋友的案件,如果他人在海外,辦理移民會快些。

請注意,在美國的當事人,若已在美國非法居留,就像沒有文件的移民一樣,將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所以無法選擇要在美國調整身分或在領事館處理簽證。

 

問答 2.

因婚姻拿到臨時綠卡 若離婚要如何拿10年綠卡?

劉讀者問:

我是中國公民,於2003年和一位美國公民結婚。2005年8月,我持CR1簽證來美,同月收到臨時綠卡。我的綠卡將在2007年過期但我的丈夫已經向法院申請離婚,我也收到了法院的文件。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我和我的丈夫已經分居,我住紐約,他住費城。如果我和他簽署離婚協議,明年可否自己申請10年綠卡。如果可以,有什麼要求並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2.如果我現在不簽離婚協議,我明年可否自己申請?我的丈夫需要在申請表上簽字嗎?那我又需要準備什麼?

3.我已經收到法院寄來的離婚文件。如果我們保持婚姻的關係,明年他幫我申請永久綠卡,那時,移民局會不會發現我丈夫已申請離婚?

李亞倫律師回答:

1.如果你和丈夫離婚,可以透過下列方式申請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I-751表): a.雖然你已離婚,能證明你的那段婚姻是真實的;b.證明你是曾經受過虐待的配偶;或c.證明自拿到臨時綠卡起,情況有所改變,若回母國會對你的生活造成極端困難。

2.如果明年你仍沒有離婚,能透過下列任何一個或全部方式遞交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a.你和丈夫一起在I-751表簽名申請;b.證明你是或曾經受過虐待的配偶;或c.證明自拿到臨時綠卡起,情況有所改變,若回母國會對您造成極端的困難。

3.如果你已在法院離了婚,但又與你的丈夫聯名簽字申請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認為這份申請是欺騙的。我無法告訴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不會發現你已離婚,但欺騙移民局的懲罰是很嚴厲的。

4. 至於文件方面,不管你選擇那種方式提出申請,你必須附帶寄上臨時綠卡的複印件。要證明真實的婚姻,你需要遞交在一起生活的證據,例如報稅單、租約或房契、房租收據、水電帳單、銀行紀錄、電話紀錄和相片等等。要證明你是或曾經受過虐待的配偶,必須提供正式紀錄報告的複印件,譬如員警、法院、醫療人員、神職人員、社會工作或其他社會辦事員的正式報告,或其他證據例如保護令,相片或你尋找避難所的證明。要證明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你必須提供證據,若被遣返母國,你的生活將比其他在美停留長期但被遣返母國的人有顯著的大困難。請注意,這些證據必須在你成為臨時綠卡居民後發生的才行。

問答 3.

臨時綠卡居民能否申請聯邦學生輔助?

梁讀者問:

1.我和美國公民結婚並拿到了綠卡。我想要繼續在本地的大學進修,如果我申請聯邦經濟補助,會不會影響我的身分?

2.我的臨時綠卡馬上就要過期了,除了遞交10年綠卡的申請外,我是否需要面談?

3.我是否應該把一起住的證明連同申請表一起寄給移民局?

4.你能否把整個過程詳細的告訴我?

李亞倫律師回答:

1.如果你為了繼續在本地的大學進修,而申請免費的聯邦學生輔助(FAFSA),這種申請不會影響您的居住身分。你應該在申請時附上你綠卡的複印件。我查閱了一下變成政府負擔的問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重點在現金津貼和因長期照顧所需的政府開支。免費的聯邦學生輔助申請(FAFSA)的福利不被視為政府負擔的一種。

2.你是否在遞交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I-751)申請後被安排面談,將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自作決定。

3.是的。

4. 因婚姻拿到臨時綠卡的人,必須在第二年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向居住當地有管轄權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服務中心遞交I-751申請。依你的情況,你的申請應該提供越多共同生活的證據越好。服務中心有權批准、拒絕或要求進一步的證據,或把案件轉到居住當地的辦公室安排面談。遞件後,申請人將收到為期一年的工作許可和旅行許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在這一年期間試著裁決此申請。依2006年12月18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四個服務中心的處理進度時間表,在處理2006年6月15日前申請的 I-751,也就是這類的案件要花六個月的時間處理。

問答 4.

公民宣誓時未用英文 被拒絕入籍怎麼辦?

律師同行問:

我有一位傷心欲絕的76歲客戶,她昨天去移民局宣誓入籍。她和子女及子孫輩高高興興地到達宣誓的地區法院,慶祝她即將入籍,但在她遞交移民官員N-445入籍宣誓單時,儘管她已在第一次入籍面談就通過了英文及市政的考試,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官員判定她不會講英文。移民官員然後讓她在電話裡和一位不知名的人士談了15分鐘,重問N-445宣誓單反面的問題。在電話談完後,移民官員立即把她的名字從宣誓名單上除去,拒絕她的入籍申請,然後叫她回家,連綠卡都沒還給她。

我瞭解移民局在面談和宣誓期間若發現有對申請人不利的資料,可以拒絕申請人入籍。譬如,申請人在這段期間被逮捕或本人沒有親自來宣誓等等。但是,移民局怎可重新評估申請人講英文的能力呢?移民局不是在面談及考試時已按規定考過了嗎?

這位官員很明顯地在和申請人交談後,又請一位不知名人士電話交談15分鐘後,做了這個決定。我沒聽過在宣誓儀式時,移民局可再重新審考申請人的正式英文和市政問題,你聽說過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我們聽過你描述的同樣情形,也瞭解它對當事人造成的沮喪。希望有人肯花時間來打此類官司。我認為此案可能侵害了申請人法律的程序。其他讀者也應該瞭解一點法律程序的手續,並且對入籍宣誓做充分的準備,最好把它當成延長考試的一部分。

宣誓入籍的候選人在去宣誓前,要事先花時間念一遍並回答N-445入籍宣誓單反面的問題,然後在表上簽名,填寫日期及簽字的地點,並提供目前的地址。申請人要熟悉表上的問題,以便被問到時能以英文清晰地回答。請注意,這些問題是問入籍考試後發生的變更事項。其內容如下:

請問,在你申請入籍(N-400表)第一次面談後,下面情況是否有所更改:
1.你是否已婚、寡居、分居或離婚?如果回答「是」,請攜帶婚姻證書,死亡證明,分居或離婚證書。
2.你是否在美國境外旅遊過?
3.你是否故意犯罪或犯法但沒有被拘捕;或者你被拘捕、傳訊、控告、判罪、罰款或犯法被監禁 (包括交通違規 )?
4.你是否加入任何組織,或與之有任何關聯或聯絡,包括共產黨在內?
5.你是否要求免除兵役?
6.如果法律需要,你是否對為美國當兵,為美國軍隊作非戰鬥服務;為國家作平民義務的意願有所改變?
7.你是否實行一夫(妻)多妻(夫)制;以非法賭博賺錢,當妓女、賣淫拉皮條或從事非法的商業惡習;鼓勵或幫助任何外籍人士非法入境美國;販賣毒品或大麻;為獲得移民利益作假證;或是一名酒鬼?

有時,即使做了適當的準備,可能也無法在宣誓儀式時拯救當事人。我們聽說其他在宣誓時被拒,包括法院官員相信他們在背誦對美效忠宣誓時,只動嘴唇而已。所以除上以外,要學會背誦「對美效忠宣誓詞」 也許有幫助,避免在入籍的最後一步時失望。以下是對美效忠宣誓詞:

我發誓對美國國旗和國家效忠,我們的國家在上帝保佑之下,絕不可分割,人人都享有自由並受到公平待遇。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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