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10月22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逾期滯留境外 綠卡人士有何選擇

陳讀者問:

我的外甥女在1994年拿到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綠卡),並來來往往許多次。她最近一次離開美國是在1997年4月,之後因健康關係留在台灣治療。她的綠卡在2004年已過期。 現在她想來美國與我同住,她可以用她的綠卡來美國嗎?如果不行,她要如何申請?

李亞倫律師回答:

除非你的外甥女有嚴重的病情,讓她在那時絕對無法返回美國,她因在海外居留超過九年,已喪失永久居民的權利。我建議她可先嘗試著向美國在台協會(AIT)解釋她的嚴重病情,並依情況申請特別的移民簽證;如果沒有嚴重病情,她可以重新申請移民來美,再次辦理移民手續(如果她現在仍有條件申請 )。或者她可向美國在台協會交回綠卡,若要來美觀光,可申請觀光簽證。如果她有其他來美國的目的,應該依情況申請適當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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