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10月15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出國旅行和保留綠卡的方式

法拉盛李讀者問﹕

我由女兒申請於1994年移民美國﹐擁有綠卡。由於我妻子和我必須輪流回中國照顧我90歲的母親, 我想請教下列有關離美期限的問題:

1. 我回中國9個月﹐今年回來時, 移民局在我的護照上標明離境9個月。 那是否是一個警告?若下次我回中國停留超過6個月﹐回美入境是否會有麻煩﹖

2. 是否移民局有規定離境的期限?

3. 我想申請回美證, 但旅行社告訴我移民局仍然會查我是否在國外 停留超過6個月。 如果我有回美證, 我可以在國外停留多久呢?

4. 如果我必須每6個月回美,那我願意放棄綠卡。放棄綠卡有些什麼程序?如果我放棄綠卡﹐回美探親會不會有問題?

5. 您有沒有既可保留綠卡同時又可長期停留中國來照顧母親的好建議?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當海關及邊界保護局(CBP) 在當事人的護照上註明離開美國的月數, 它可以作為對當事人的警告﹐同時可讓下一位移民檢查員知道這個當事人已被警告過。如果您的護照已有離境9個月的紀錄﹐跟著又離境超出六個月﹐您再入境美國很可能有麻煩。

2 永久居民的一個義務是當事人大多數的時間應該居住美國。也就是通常每年最少要居住六個月﹐每次離境不得超過六個月。

3 有回美證無法保證可安全回來。但它會增加當事人不受到移民檢查員麻煩的機會,因為有回美證表示當事人知道他/她會離開美國較長的時期,而且經過許可。回美證最長會允許在美國境外停留少於二年。

4 如果您人在海外,可以到美國領事館辦公室填寫I-407表(放棄居住權)交還綠卡。 在美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則沒有這樣的手續可以做。 如果您放棄綠卡, 應該可以允許以非移民簽證來美觀光,雖然沒有疑義的您有意圖移居美國, 這是一般發給非移民簽證所不允許的。 但是, 是否給予觀光簽證則由辦理您簽證的美國領事官員自行決定。

5 至於如何保留綠卡,我最好的建議是您和您的妻子(如果您沒有資格申請公民)或許每年與您的母親相處少於六個月,拿回美證,在美國繳稅且在國外的收入不申報收入豁免, 和美國保持愈多密切關係愈好 - 包括加入協會或組織成為會員, 開銀行帳戶, 擁有個人動產和不動產, 及美國身分文件等等。 如果您再入境美國時身上有文件證明您母親的年齡和她居住中國的證明,也許有幫助。 若問到為什麼只有您和您的妻子能照顧您的母親而其他的兄弟姐妹不照顧她(如果您們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您應該準備如何回答。您若有資格申請公民(過去五年在美國實際居住兩年半﹐且每次離境沒有超出一年)﹐應該取得公民身份,來確保可自由進出美國。

問答 2.

如何追查被轉錯地方的隨後追隨家屬I-824申請案

忠實讀者問﹕

1. 我在2006年4月收到綠卡批准書﹐同時也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來信﹐說他們已寄I-181表(即新綠卡備忘錄)通知辦理我先生I-824的美國上海大使館﹐我已有綠卡。 但我不知道為什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知上海而不是廣州。 移民服務局是否弄錯了? 我該怎么辦? 我該怎么去追查我丈夫的I-824案件?

2. 我可以遞交I-130表申請我未婚的27歲兒子嗎?若5年後我入籍而我的兒子已結婚, 我能否使用先前的優先排期繼續辦理他的案子?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在I-824申請表上﹐有一欄申請人要填他/她希望移民局把I-824批准書送到那一個領事館或大使館。 假設,您或您的代表人在申請表上填了中國上海, 那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當地辦事處(您的案子是維吉尼亞州的Fairfax)就會把I-824批准寄到您指定的地點。 上海收到後,領事部門大概會把這批准案轉寄到廣州﹐因為上海沒有綠卡申請的管轄權。 這個錯誤,可能要花一些時間來解決。

您或您的律師能主動的試圖改正﹐請上海轉寄批准到廣州﹐或查明確定上海已轉了過去。 一旦您確定案件已在廣州, 您或您的律師可開始與廣州領事館溝通﹐要求設立檔案並把文件寄給您的丈夫。您的律師也可以試著直接與廣州領事館溝通﹐把原來I-824的批准案﹐和經律師公證的其他必要文件寄給領事館以便設立檔案。

2 因為您已經有了綠卡, 您可以申請您未婚的27歲兒子。然而, 如果您的兒子在您成為美國公民之前結婚, 他的案件會自動被取消。 但如果您先成為公民﹐然後您的兒子才結婚, 他可以享受先前的優先排期﹐繼續辦理他自己, 他的妻子,及他們孩子的移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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