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8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結婚後(不管何時結婚-甚至在移民簽証面談後結婚)以美國公民未婚子女身分入境美國的複雜性

北卡讀者問:

我的公民父親幫我申請移民,於1996年6月以未婚成年子女身分入境美國,至今已快10 年了。這段期間,我回中國多次探望丈夫和女兒。當年入境美國,隨即請了一位紐約律師,提出申請丈夫和女兒「隨後追隨」。但是直到現在,我仍然無法查到丈夫和女兒案件的情況。我向夏洛特市(Charlotte)移民局查詢,得知家人的排期早已過了,我不知該如何繼續辦理家人的案件。

但是,我有一段插曲。父親1986年以未婚子女申請我。10 年後,移民局通知我可以來美。我和丈夫馬上登記了結婚手續,以為他能以丈夫身分來美。我們認為,因為10年時間變遷的關係,雖然我從未婚轉成已婚,移民局會允許我來美。

請問,我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家人,或該如何追查家人的移民案件?

李律師回答:

看起來,您的情況因一些因素而有些複雜。最明顯的是,您不應該以沒有資格的身分類別移民來美。您結婚後,即喪失了以未婚成年子女移民的權利。

獲得未婚類別移民簽證的當事人,必須保持未婚,直至持用此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當您以「隨後追隨」方式申請丈夫和女兒,所提供結婚證的文件上,證明您的結婚日期比來美的日期還早,顯然地,移民局對此有意見,而造成他們的案件至今仍被積壓。

要向中國的美國領事館追查,或在此時重新申請(如果您仍是綠卡持有人)的解決辦法,看起來因多種因素而不太可能。但是從信上所述看來,您不會被美國移送出境。(在此,我假設您父親在您登記結婚前,已是美國公民)。

雖然您的案子沒有一個明確的解決辦法,但我建議您,找一位好的移民律師,幫您辦理入籍申請手續(如果還沒有這麼做的話),來加快並確定您的身分。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願意讓您入籍成為公民,您可立刻為配偶和女兒提出新的申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