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提出入籍申請後 搬到另一移民服務區的影響

黃讀者問:
我住在佛羅里達州,於2005年1月向德州移民服務中心寄了N-400入籍申請,並繳付320元申請費,三周後收到移民局來信,要求補交70元,我也付了。但到現在一直沒有收到收據或其他任何信函。請問:

1.我不久將因工作需要搬到洛杉磯,該如何繼續辦理入籍申請?聽說要在當地居住一定的時間才可申辦,那麼我是到洛杉磯後重新申請?還是請律師幫我把案件轉過去?

2.我在過去六年出入美國八次,但在一年內出境時間未超過半年。這對我的入籍有影響嗎?

李律師回答:

1.您不必在洛杉磯重新申請,可向德州服務中心要求申請轉案。在此建議,若到現在您還沒有收到收據或任何信函,必須查看您的支票是否已兌現(如果您付支票)。您的收據號碼,可能在兌現的支票上。

如果您重新提出入籍申請,則須遵照在當地居住一定時間的限制;若申請轉案,則不受此限。至於是否雇請律師,由您自己決定。

2.一般來說,如果您每年在美居住至少六個月,以及每次出境不超過六個月,面談時的居住條件,將不會有問題。您必須同時達到兩項居住條件,一是在提出申請前,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居住美國;二為保持連續性的居住,直到您宣誓入籍為止。(依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洛杉磯服務中心的解釋)。

在此提醒,假如您在年底和年初往返美國,移民局對您的連續性居住要求,可能會仔細檢查。例如,離開美國五個半月後,於12月再入境;然後次年1月又離境五個半月。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