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0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因母親嫁給美國公民而擁有臨時(有條件)綠卡21歲以上子女的權利

崔讀者問:
我18歲時,持K-2簽證於2000年9月與母親一起來美;母親於入美境三個月內與美國公民結婚,之後申請綠卡,我和母親在2001年6月拿到臨時(有條件)綠卡。2003年3月(即有條件綠卡過期前90天),我們遞交I-751表申請免除條件限制。2003年8月收到移民局綠卡延期通知,並說至少要等一、兩年。但到現在為止,我們仍然沒收到正式綠卡。請問:

1.聽說我已滿21歲(2003年),不能跟父母一起申請。這是否為我至今尚未拿到正式綠卡的原因?

2.我能自己申請嗎?

3.我能在臨時綠卡批准滿五年後,直接申請公民而不再等正式綠卡嗎?

4.如果上述申請被駁回,我能不能和美國公民結婚後再提出申請?用什麼表格來申請?

李律師回答:

1.臨時(有條件)綠卡除了有兩年的期限外,它在各方面的條件和正式綠卡一樣。只要妳透過母親I-751(申請解除居住條件)的申請,取消有條件限制,不論她是和配偶共同申請,申請困難豁免、真實婚姻的已離婚案件、或是受虐待配偶;就算妳已年滿21歲,只要在滿18歲前母親已和公民結婚,妳的名字並包括在母親的I-751申請表內,或妳自己提出I-751申請,均有資格拿到正式綠卡。

2.獲有條件綠卡子女可自行提出I-751申請,但是否批准,則視妳母親情況而定。依法律規定,子女若未在父或母親入境90天內進入美國,必須單獨申請。孩子若在90天內來美,I-751則可和父或母親同時申請。

3.妳可在臨時綠卡批准滿五年後申請入籍(五年期滿的90天前,便可遞表申請),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I-751申請解除居住條件未取消前,不會對妳的入籍申請進行審理。在這種情形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在妳入籍面談前,對I-751申請做出決定。

4.如果妳取消有條件限制未獲批准,可依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妳的綠卡;但不符在美調整身分資格,必須在母國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面談。(以K-1/K-2身分來美當事人,只能透過和K簽證擔保人結婚,才可調整身分)。

丈夫可為妳提出I-130申請(親屬移民申請),並要求案件轉到母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必須注意,大使館或領事官員可能會關心,妳是否曾在美非法停留而給予3或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1996年的改革和行動方案規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80天或一年者,將受3或10年禁止再入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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