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9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稅務違規和其他犯罪行為 對入籍申請的影響

金讀者問:
本人持綠卡已20年,最近想申請入籍美國。20年前,我欠國稅局幾千元;13年前曾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過期稅款通知,以後就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支付此過期稅款。請問:

1.我應該在移民局的申請表上,提及我還欠國稅局錢嗎?

2.如果我有犯罪紀錄,我會被批准成為公民嗎?如果被拒絕,面談時會不會當場撤銷我的綠卡?

3.我的母親80多歲,也想申請成為公民。是不是擁有綠卡15年和55歲以上,可以用母語考入籍測驗?我的母親在1990年8月入境美國,1991年3 月收到綠卡。持有綠卡的時間應該從那一天開始計算?

李律師回答:

1.違反稅務規定,如果沒有欺詐或其他惡意成因在內,則不屬於道德敗壞。但對國稅局欺詐,將構成道德敗壞的行為。

每一違反法律的行為,應該在入籍的N-400表上提出。N-400表中第10部分A條,第四個問題: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後,是否曾經沒有申報聯邦稅、州稅或地方稅;第五個問題:您是否欠聯邦稅、州稅或地方稅。不在入籍表上報告實情,將讓您另加五年不准入籍。因為在入籍過程中謊報,則代表人品敗壞,就算是那種知道真相也可以入籍的微不足道小謊言,也不可以。

2.有犯罪紀錄的人,是否可拿到公民身分,由犯案類型而定;如果罪行不嚴重,則在於犯案是於何時發生。

犯重罪(被判至少一年的特定重罪)構成被拒絕的原因,也很可能將在移民法庭因遣移或驅逐出境而出庭。在申請入籍前的五年內,犯過道德敗壞而非小過錯的罪行,都會被拒絕入籍。

當然也不見得一定要到移民法庭出庭,因為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試圖向當事人拿回綠卡,而當事人又具有某些豁免資格,所以服務局不願浪費時間。若在入籍前五年內犯罪,如果移民官相信,這是申請人沒有好品德的徵兆,也可能不會批准入籍。當然,這不是遣送出境的適當理由。在這於五年規定時間前所犯罪行, 一般而言,不會被列為審理入籍申請的考慮範圍。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在公民面談時,當場撤銷綠卡。那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另外一個單位的責任。服務局可以在發出調整身分為綠卡的五年內撤銷它,否則,可以通知當事人至移民法庭出庭。

3.您母親起算綠卡的日期,要看她在1990年8月是如何入境美國的。如果她以移民簽證身分入境,則從入境當日算起。如果她是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然後經調整身分於1991年3月批准綠卡,那麼她永久居留的日期,則從3月開始算起。

根據入籍法的一個豁免條款,當事人持有綠卡15年並超過55歲,可以不用考英文和讀寫能力;這條規章也適用於:持有綠卡20年及50歲的當事人。入籍法更進一步地對持有綠卡20年和65歲及以上的當事人,免考英文、歷史和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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