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3日 問答

問答 1.2.


問答 1.

公民丈夫在婚後兩年內去世 外籍配偶的婚姻綠卡難過關

李讀者問:

我的表姐於2001年初來美,2003年6月和美國公民結婚後,立即申請兒子來美。2003年10月,表姐收到親屬移民(I-130)、調整身分(I-485)和工作許可(I-765)申請的批准信;其子的I-130也在同年12月批准,並在2004年3月收到第二封信。但在此之後,兒子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2004年6月,移民局通知表姐及表姐夫面談,但因表姐夫住院沒去面談,並申請延到8月。表姐夫於7月突然去世;悲痛無奈中,8月表姐面談時,因結婚未滿兩年,不給綠卡。請問:

1.我的表姐應如何繼續申請綠卡,或用其他途徑申請?

2.其子今年滿18歲,可採取什麼途徑,申請兒子盡快來美團聚?

李律師回答:

1.如果美國公民配偶在結婚兩週年前去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批准外國配偶的婚姻綠卡。

您說您表姐收到她的I-130、I-485和I-765申請表批准信,假如她同時申請I-130和I-485,她的I-130申請表應該在2004年8月面談時,才會審理 (即為她先生去世後)。

假如她的I-130申請表,在先生去世前就已批准,那麼可能可以繼續辦理,只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同意,依2002年移民家屬擔保法案的人道理由,恢復已批准的申請。

當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也可能聲稱,復原條規不能撤銷已定的法律,即美國公民的鰥夫或遺孀,只能在和美國公民結婚兩週年後去世者,才可申請。

假如您的表姐決定要申請此復原條規,她必須要有合適的親近家人成員,做為經濟擔保人,來取代去世前夫的擔保。此取代擔保者可以是: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的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孩子(至少要達18歲)、女婿、媳婦、丈夫的兄弟媳、丈夫的姊妹夫、祖父母或孫子女。

您沒有提及,您表姐是如何進入美國的,以及她目前的簽證身分。在此假定,她是合法入境,或有資格以245(i)條款調整綠卡身分,此條款允許大多數類別的當事人,只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了勞工證或移民簽證,而且在2000年12月21日前已身在美國,可付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罰款後,予以調整身分。

假如她屬合法入境,但現在已超過了在美合法逗留的時間,又不符合245(i) 條款資格;但她遇到並和另一名願意擔保她,成為永久居民的美國公民結婚,您的表姐仍可以調整身分。

假如她符合245(i)條款資格,她可以用其他一些辦法來調整身分。譬如,透過勞工方式,以她的技能由美國雇主擔保申請。

2.因為您表姐的前夫是她兒子的申請人,兒子的I-130移民申請,也會因申請人死亡而自動取消作廢。但若在繼父死亡前,申請表就已批准的範圍內,他也可能依照上述所提人道理由,提出申請。

假如無此可能,您的表姐若遇到,並和另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兒子滿18歲前結婚,他仍可依繼子的身分,提出申請。當然,若是和美國公民結婚,可以讓其子快些來美。

問答 2.

向移民局提出英語免試 可在N400表上第二部分的D類打勾

一名忠實讀者問:

我的妻子已符合申請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免試英語條件。請問:在申請歸化為美國公民時,該如何向移民局提出英語免試?

李律師回答:

您太太可以在入籍表 (N400)上,第二部分的D類打勾,然後解釋要求免試的理由,譬如:「我今年55歲,並持有綠卡15年」;或是「我今年50歲,並擁有綠卡20年」。其他的方式是寫一封信,聯同入籍表格一起寄去申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