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2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B1/B2有效期內 可在美轉換身分

關讀者問:
我是在6月持香港B-1/B-2簽證進入美國,入關時批准停留半年。請問:

1.B-1/B-2持有者能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工作簽證(假如有僱主雇用)?

2.非美國公民或沒有綠卡者申請在美工作時,工作雇用表上「是否可在美合法工作」的問題,應該填「可」或「不可」?如果美國公司肯錄用,依理公司可以幫助未來僱員申請技術勞工或H-1,對嗎?

3.如B1/B2持有者獲聘在美工作,持有者是否要離開美國,返回母國的領事管申請工作簽證?僱主應在美國的那個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4.B1/B2持有者是否可以在美國提出轉換身分簽證?譬如和美國居民結婚,或轉學生簽證F-1?

5.在職業移民項下的傑出教師是什麼?是否需要有美國學校聘用才可申請?家庭教師是否屬勞工移民?需要大學證書嗎?

6.香港和澳門一般沒有政治和宗教迫害,從那裡來的人,可以申請政治庇謢嗎?

7.和美國綠卡居民在拉斯維加斯州註冊結婚,是屬第幾類優先?在那裡提出申請?要等多少年?可以先申請工作證嗎?是否在B-1/B-2到期前要先離境?

8.在香港辦離婚,通常要分居一段時間,等待法庭批准文件後,才算正式生效。假如未收到法庭正式文件,而在拉斯維加斯州與美國綠卡居民註冊結婚,在結婚註冊表上的離婚日期,可以填寫和前妻分居的日期嗎?因為在拉斯維加斯州註冊結婚,不需要交離婚證書的影本。

答:

1.旅遊商務簽證B1/B2,不是用來工作的。但是法律也沒有排除,讓真實的旅遊商務簽證者,在美國具有合法身分時,改換身分。

2.填寫工作雇用表時,您必須老實的填上,您沒有在美合法工作的身分,如果您要加填您有意由公司來擔保,也是可以的;否則,您填的資料將使僱主誤解。

3.在B1/B2有效期內,是可以在美轉換身分,而不用離開美國。這種申請應該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地區服務中心辦理。

4.B1/B2者也許可以申請調整身分為永久居留權。具合法身分時,持證者可以和有學生簽證身分者(F-2)結婚,然後轉換為學生家屬(F-2)的身分(這屬非移民身分的轉換)。如持有B1/B2身分者和永久居民結婚,不會馬上使得申請人在美合法,因為這一類申請案件需等排期,而且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規定,申請了親屬移民(I-130),並不代表個人就有合法身分。

假如在等待排期期間B1/B2者變成非法,那麼他/她就不能調整為永久居留的身分,而且他/她若離開美國,可能會受到3/10年禁止入境的懲罰。和美國公民結婚,是一可行的方式來獲得永久居留權,即使B1/B2已過期。當然,這是假定此一婚姻關係為真實的,而且這對夫婦必須以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住在一起。

5.移民法允許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永久居留,只要相關機構願意提供永久雇用的證明,而不需要勞工紙。顯而易見的,以您提問題的語氣,您是沒有資格以這種類別申請的。

6.從香港和澳門來的人士,現在是很難以怕受到中國迫害的理由,來申請政治庇謢。當然,將來如果中國對這個地區實行鎮壓,移民局的觀點可能改變。

7.和綠卡人士結婚,屬於親屬移民 2A優先類,目前已積壓了超過四年的案件。結婚後,您的配偶可向居住地的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地區服務中心,提交一份I-130表(親屬移民申請表)。

假如您的配偶很快的可以成為美國公民,他/她可決定是否等到有公民身分後再申請。依照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最新的公告,服務中心在排期到了,才會處理申請人的親屬移民申請表。換句話說,你的配偶在收到遞交申請表的收據後,可能有四年多,不會收到移民局的任何通知。

申報親屬移民申請表I-130,不代表允許被雇用,直到您有資格申請I-485(永久居留調整身分申請表),您才獲允許申請工作許可證。如果您停留美國超過您的B1/B2的許可期,若您的配偶一直沒有成為美國公民,依上面提到的細節,您想獲得綠卡會有問題。

8.分居日期不是離婚日期。如果您在離婚完成之前結婚,您將犯重婚罪。只做到拉斯維加斯州註冊結婚登記要求,不能決定您婚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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