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入境美國者和美國公民結婚調
整身份為永久居民不會被禁止

謝讀友來函:

我 1986 年持台灣護照,以 F-1 簽證來美就讀賓州印第安那大學,但沒有畢業。2003 年 3 月曾辦理護照延期,過去持有1986年9月6日簽發的商務護照。我從未和移民局提出任何延長簽證或調整身份的申請,現擁有的官方證件包括:社安卡、德州身份證、駕照等。我從未和其他人一樣,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證,不過至少向國稅局繳了10年的稅。請問: 我該辦如何申請綠卡?

李亞倫律師回答:

從您信上看來,您似乎是以 F-1 學生身份來美,現已沒有維持您的合法身份 ,您還提 到繳稅至少有10 年,且在賓州印第安那大學就讀後並未畢業 。雖然信上的 資料不 是那 麼詳盡,能夠讓我全盤評估您的處境,但已足夠讓我對您該如何解決移民上的問題,提供一些想法。

由於您是合法入境美國,所以若和美國公民結婚,並不會禁止您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只要婚姻是真的,而且雙方如同夫妻同住一起,那麼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很樂意接受此類申請。但若雙方只是為圖方便而結婚,以便讓您 取得到永久居 留權 ,將處 25 萬的罰款,兩位共犯並各處 5 年徒刑。

若您在這10年工作期間,學了一些技能,正是美國某僱主所需的,那麼您也可以經由僱主擔保的方式,來申請勞工紙,但僱主需證明,沒有其他美國勞工能夠、有意願,又有能力、有空來取代您的職位。

由於您現在是非法身份,因此到時必須離開美境,到美國在台協會接受面談,除非您適用 245(i) 條款,這項條款允許大部份於 2000年12月21日當天人已在美國,並於 2001年4月30 日以前 ,遞交勞工紙或簽證申請的非法外籍人士,支付 1,000 元罰款後調整身份。

若您為 面談事 宜離開美國,將不會像那些從 1997年 4月1日 以後,非法居留美國 180天或一年 的人,於 再次入境時 ,遭到 3年或 10 年 不得入境的處份,因為您在美國最後的合 法身 份為 F-1 簽證,除非移民局或移民法官判定您的 F-1 身份早已失效。

您也可以注意 Kolbe-Flake 大赦議案,將來發展走式為何,現該議案正在國會審理當中 。 今年將舉行總統大選,任何讓非法身份合法化的提案,都會是熱門話題,包括布希總統的提案在內,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討論,請閱讀我們在世界日報刊登的文章「下一個大赦?可否為此做準備?」,或上我們的網站 www.AlanLeeLaw.com ,查閱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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