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A 最終條例還未公佈
在定案之前 釋義仍有可能更動

董讀友來函:

1991年2月15日,我依兄弟姊妹類申請姊姊一家四口移民來美國。姊姊的兒子1981年出生,女兒1987年出生。排期快到時,移民局各寄兩份表格給我姊姊、姊夫及她的女兒,一份交費335元,另一份為65元。之後三人填妥表格,連同費用、經濟擔保書、工作證明寄去移民局。到目前為止,還未被廣州領事館約見。請問:

1. 兒子是否因超過 21 歲,而未能移民?
2. 兒子是否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如果可以,手續如何辦?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當全國簽證中心 (NVC) 認為某有意移民人士的移民時間將近,即會將內含表格和相關資料的郵包寄給當事人,在此認為 NVC 官員之所以未寄表格給您的侄子,應是不認同他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 (CSPA)的資格。

2. 優先日期為1991年2月15日之第四類親屬移民,於 2003年3 月輪到配額。目前為止 , 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 對 CSPA 的解釋為,當事人的年齡在輪到配額日即凍結。依照這種說法,令姊的兒子在該日期以前,便已年滿 22 歲,但其 1991 年等待 I-130 審理的時間也能算進去。

然而,一般而言,移民局在1991年處理 I-130 的效率,要比當今好很多,通常申請遞交後數月即獲批准。因此,除非 USCIS 過度將您的申請案保留在手,否則應是您的侄子不符現行的CSPA 解釋。

但在此要註明,CSPA 最終條例還未公佈,在定案之前釋義仍有可能更動。對於那些與您侄子處於相同處境的人,我們現正爭論主張採用另一套釋義,能讓他們合乎 CSPA 的資格。這項主張是將國會通過的法規,以及另外四 個對本釋義有利的法令解釋規則仔細研讀,再嚴格按字面予以解釋。


庇護批准后
可申請調整身份

李讀友來函:

我的朋友為庇護者身份,向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申請調整身份, 但被暫時拒絕, 原因是入境美國時,未經過海關檢查,所以沒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據了解,庇護案件是依特別標準來處理,而非法入境並不構成取消資格。請問

寫這封信的移民官員是否弄錯了?要如何駁回?

李亞倫律師回答:

庇護批准後申請調整身份的人士,即使之前入境美國時未經由海關檢查,也能允許調整身份。若 USCIS ( INS / BCIS 的新名稱 ) 官員做出與此相左的回應,很明顯是錯的。 您朋友或者他的律師,可向該移民官或其上司解釋,庇護者身份在調整身份申請案件中,屬於特殊類別,他們不像利用其他方式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的人,受到移民及國籍法同一條款的?定。庇護案調整身份人士適用 209 條款,其他調整身份者則為 245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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