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身份保護法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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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姚讀友來函:

我姊姊為弟弟申請移民,I-130 於 1990年6月26日批准,當時他兒子的名字也在 申請表上。同年8月22日,弟弟接到美國在台協會 (AIT) 的來信, 通知他該案件已在處理當中。

當弟弟的優先日期快到了,全國簽證中心 (NVC) 於 2002年1月14日 通知他指定 一 代理人,也就是我的姊姊。2002年4月1日,姊姊收到 NVC 來信, 告知該中心已 將此案處理完畢,現已轉至AIT。她另外還接獲表格、文件須要她及弟弟填寫,但我姪子的名字並未在上面。2002年12月12日弟弟到AIT面談,並於 2003年2月到加 州完成綠卡的最後手續。

我姪子因為超齡 (生日為1977年8月3日),所以他的移民資格於 2001年8月5日至 2002年6日之間被取消,但是我們不曾接到任何通知。請問

1. 我的姪子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嗎?
2. 若不行,他可以申請 F-2B,並延用原先的優先日期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您的申請案涉及到兒童身份保護法 (CSPA) 的合理解釋,您姪子是否終究能以該 法受惠者身份移民來美,目前無法告知。該保護法之條例尚未發表,但是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與國務院 (DOS) 在一系列備忘錄裡,已闡述他們認為 何者能夠 受惠的立場。

我最近曾就 CSPA 議題發表了一篇文章,力促一份更寬鬆的解釋,較 USCIS 和 DOS目前願意訂立的還要開通,期望 USCIS 能夠聆聽這篇文章裡的要點。該文刊 登在我們的網站 (www.AlanLeeLaw.com),我 在上面評論了當事人 在處理過程中 超 齡的案件,如同您姪子的申請案,應該能夠依適當類別以及父母的優先日期,允許移民來美。

如果我的解釋能被採納,您的姪子便可依 1990 年的優先日期, 很快移民來美 。 然而目前我無法告訴您,USCIS對這部份的法規將會更開通,也無法說明法庭進一步的異議,是否能解除CSPA的限制性解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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