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卡允許個人
離開美境最多一年再入境

陳讀友來函:

我有個親友為綠卡持有者,因為某些原因,他每年無法在美國待逾6個月。去年,他拿到一次有效的回美證件,但被告知若沒有在一定時間內返美,並在下次返美後,沒有在美住上6個月,他的綠卡就會被收回。聽說有些像我親友一樣情況的人,可以在美居住較短的時間,而仍能保留其綠卡。請問有無任何辦法可以讓我的親友,每年在中國待上 6個月以上,而仍能保留其綠卡?

李亞倫律師回答:

對於綠卡持有人選擇每年在美居住不到6個月,而得保留永久居留身份的法規,大多很模糊,而且入關處的移民檢察官員,擁有大半的裁決權。一般來說,永久居民每年應在美國居住至少 6個月。離開美國 6個月或更長時間人士,有可能由移民
檢察官員決定,當事人是否還可維持其居留身份。

6個月以下的旅行,則不算為離開美境,而離開美境可能會導致喪失永久居留權,除非該短期旅行已形成某一模式,致使移民檢察官員認為,當事人已不住在美國了。

永久居留卡允許個人離開美境最多一年再入境,但不可滿一年;而回美證則允許離開美境最多二年再入境,但不可滿二年。然而,即使持永久居留卡或回美證,在上述期間內返美,也不能保證,一定能准許入境。

在很多情形下,回美證確實是有幫助,因為出示該證,即告訴移民檢察官員,持證者已在離境前通知USCIS(移民及公民服務局),當事人打算在海外停留一段較長的時間。和您親友一樣接獲警告者,乃是接到合理的通知,告知當事人若仍持續在海外居住的模式,便有可能會失去綠卡。

如果您的親友堅持不願遵從該項警告,他便進入了問題的模糊地帶,如:是那個單位給予警告 --美國領事館、大使館,還是海關及邊界保護局 (CBP) 的檢查官員? 該項警告是否已在電腦裡註明?待下回入境時,某一檢查官員是否比另一個看起來友善得多?您的親友是否願意在移民法庭上,為其永久居留身份做辯護,還是入關時若被質疑,便乖乖地交回綠卡?

您信上說,曾聽說一些有相同情況的人士,有可能在美居住較短的時間,仍能保留綠卡身份。我們也曾看過許多人士可以這麼做,但還是有人返美時,面臨遭到刁難的可能性。

我認為您的親友應遵從警告,下次回美後在美國居住6個月,之後若他想在美國境外待較長的時間,回美證的有效期也還未用完,他應再申請,並記得在美繳納世界各地所得的稅款,同時在美國境外期間,繼續跟美國方面有密切連繫,比如加入某組織的會員、在美置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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