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張讀者來函

我的女兒一九九七年為其弟弟一家三口(夫婦倆與一女兒)申請移民來美,後來移民局通知女兒申請已經批准,且資料已轉往美國駐中國廣州領事館等候排隊,到期時再通知。請問:

如果屆時其弟弟的女兒年齡已超過21歲且未婚,會不會影響移民簽証?

李亞倫律師回答: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於2002年8月6日簽署成為法律,此法影響所有該法頒佈當天,子女還未滿21歲,且仍在等待審理的案子。由於您女兒為弟弟一家申請的案件現在還在等待處理中,所以會被視為CSPA案件,現在重點是弟弟的女兒可否受惠此法。

儘管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與國務院(DOS)曾表示,此種情況屬於CSPA案件,但他們卻未詳細說明將會如何處理每一位當事人。您女兒依親屬移民第四類( F-4兄 弟姐妹請求)替她的弟弟請求來美,此類別案件積壓,根據03年7月簽證公佈欄的資訊,目前才處理到1991年8月15日的案件,因此,其弟還須等上好幾年才能移民來美。等他的優先日期排到了,而女兒還未滿21歲(或超過21歲,但仍被算做未滿21歲,因為簽證申請處理時間冗長,以及她適用美國愛國條款的關係,所以將允許有額外的時間),她無疑能夠隨父母來美。但若為了CSPA目的,其年齡經過時間計算方式後,被認定為21歲以上的孩子,那麼現在問題是BCIS/DOS是否會認為,她的受惠凍結日期已過期,因為該日期是在她21歲過後好幾年,所以已沒有資格享受兒童身份保護法,或者他們會認為,她仍能保留其父母的優先日期,並能受惠於CSPA,即使CSPA已不視其為兒童。若到時他們採用第二種解釋,最可能的情況是,父母親先行移民來美,超齡子女再以適當類別及舊的優先日期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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