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戚讀友來函:

我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他們於1997年12月替我申請了公民已婚子女的移民,同時辦理的還有我先生和我們19歲的兒子。現在我先生和我已在美國工作,並申請了工作綠卡,我們於2002年5月遞交I-485至德州移民中心。而兒子因為辦了親屬移民,一直留在中國無法來美。我們家庭因此長期處於分離之中,十分痛苦。請問:

1. 我兒子現已25歲,如親屬移民排期到了,能否受益於兒童身份保護法,視同未成年子女,和我們一起辦理全家移民?我們在美國,兒子在中國,會不會受到影響?

2. 如果工作綠卡先來到,而親屬移民的排期也很接近了,我們可不可以放棄工作綠卡,再等待親屬移民的排期?移民局會不會認為我們不合法而刁難我們?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最終條例雖還未定案,不過我們知道已擬定了草稿,從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初步跡象顯示,他們對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解讀,是此法並不適用於您的兒子。

目前我們的了解是,BCIS認為此法適用對象,只限於21歲生日在2002年8月6日當天或以後的外籍申請者子女,唯一的例外是,2002年8月6日當天,其移民簽證申請(I-130或I-140表)仍在審理當中,也可適用此法;或在此日期以前,申請案已被批准了,且子女的最後申請案已在2002年8月6日當天或之前遞交上去,但2002年8月6日之前最終決定還未下來的情況下,亦適用此法。

美國國務院認為,與您兒子相同處境的孩子,並不符合此保護法條件,因為他們在2002年8月6日以前就已超齡,此事實可做為最終裁定。另外,那些因為超齡而沒有繳交最後移民申請表的孩子,也不符合條件,因為CSPA要求受益人,必須實際上遞交申請表。

我們堅信,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對兒童身份保護法,做了錯誤的解讀,不過讀者須注意的是,目前這兩個機構顯然都是採用此論點。

2. 如果您的工作綠卡申請,比父母替您申請的案件要先下來,您當然可以利用工作申請案件移民,這種做法很普遍。若您申請工作綠卡,而不是依親屬移民申請綠卡,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應不會做出不好的推論。

當親屬移民排期很接近了,您因此想放棄工作綠卡,這是可以的,不過這種手續只能在美國領事館辦理,而且須在親屬移民案件裁決之前,交出您的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這些情況下,兒童身份保護法最後解讀,若能夠將您兒子包含進去,您放棄工作綠卡的做法也才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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