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撤銷申請後又重新申請
移民服務局通常會檢查更嚴

愛荷華州王讀者來函:

我在2001年8月偷渡來美,於2002年4月獲政治庇護正式批准,並於4日30日和美國公民結婚,同年10月,丈夫在加州為我和我小孩申請轉換身份和來美,我現在持A5卡。後來我與丈夫家人不和,他們以我丈夫名義寫信給移民局,要求終止此申請案(現申請已退回),請問:

1. 我丈夫現在想重新申請,是否會遇到麻煩?
2. 我們現在已不住在加州,是否可在外州申請?
3. 我當初是偷渡來美,現在雖然有庇護身份,丈夫是否可以為我申請調整身份?
4. 最近我想和我丈夫去法國,持難民旅遊證可否回美?是否會遇到麻煩?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對配偶撤銷申請而後又重新申請的案件,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審核人員通常會更詳加檢查,以判斷兩人關係是否密切還是很糟糕,或這是一件假婚姻。

2. 您的丈夫可以在他目前居住的州替您申請,無論是哪一州都行。若您符合調整身份的申請,極可能要向BCIS當地辦公室繳交I-130和 I-485 兩表聯合申請(外籍親屬申請及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申請)。若您無法調整身份,那麼您丈夫便須替您向對你們居所有管轄權的BCIS服務中心遞交 I-130申請表 。

3. 如果您當初是偷渡來美,您無法經由丈夫的申請調整身份,除非您透過245(i)條款豁免非法身份。適用此豁免條款的人士包括2001年4月30日以前曾申請勞工證明或移民簽証,而且在2000年12月21日當天人已在美國。您可以依政治庇護者調整身份類別來調整,但是若您以其它類別申請,那麼您的庇護者調整身份權利是無法轉移過去。

4. 由於您2001年8月來美到2002年4月政治庇護批准時間滿短的,所以我猜測您是在入境後180天內申請政治庇護的,若是如此,IIRIRA三至十年禁止再入境的規定,就不適用在您身上,因為此規定只用於1997年4月1日後非法居留美國分別達180天與一年的人士。

您在入境後180天內申請政治庇護的舉動,對禁止入境規定而言,便意味您的非法居留時間就此凍結,除非您在案子審理階段曾非法工作。因此,正常情況下,您去法國旅遊後,應能持難民旅遊證返美。入境時應不會遭到刁難,除非您曾犯了什麼罪,被判不得入境;或您的政治庇護案,存有其它令人懷疑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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