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權批准後五年
可以申請入籍

施讀友來函:

我和我太太從八○年代末期,就以 F-1身份留在美國了,並在1994年10月申請綠卡,2000年5月15日我倆的綠卡批准下來,同年7月3日收到綠卡。綠卡拿到後,我們曾出國一次,在臺灣住了十天左右。請問:

我們何時可以開始申請入籍?

李亞倫律師回答:

與您情況相同的人士,可以在永久居留權批准後五年申請入籍。以您的例子來說,若批准日是2000年5月15日,您有資格申請入籍的日期便為2005年5月14日。

您收到綠卡的日期,並不是您成為永久居民的日期,否則不規則的收到時間,將不只造成當事人無法按時間(五年)入籍,而且若綠卡審理及寄送時間拖很長的話,那麼和其它申請人相比較,也會吃虧。舉個例子,有的人在調整身份面談,或移民簽証批准後幾個星期,就收到綠卡;有的人卻在批准後,再等上一年或更久的時間才收到。依照目前法規,您可以在有資格申請日期前的九十天內,遞交入籍申請表格,也就是在2005年2月時。此外,在美國以外地區的短期旅行,並不會影響您入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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